对监察证据与审判证据标准相统一的反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5-01-20 15: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对于统一证据标准、解决两法冲突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监察证据与审判证据在证据定义、证据种类、非法证据排除、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实践中在如何克服证据收集规则的差异性而实现证据标准相统一、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监察案件的证据标准仍面临着诸多难题,尚有待法律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实务的不断推动。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监察证据与审判证据的比较
(一)证据定义比较
(二)证据种类比较
(三)非法证据排除比较
(四)法律依据比较
二、监察证据与审判证据相统一的困难
(一)证据收集规则的差异性
(二)未区分监察案件的多样性
(三)与调查权并非侦查权的主张相矛盾
(四)监察法的独立价值难以体现
三、反思和建议
(一)承认调查权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权
(二)细化调查权行使的程序性规定
(三)完善对于调查权的监督
本文编号:402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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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察证据与审判证据的比较
(一)证据定义比较
(二)证据种类比较
(三)非法证据排除比较
(四)法律依据比较
二、监察证据与审判证据相统一的困难
(一)证据收集规则的差异性
(二)未区分监察案件的多样性
(三)与调查权并非侦查权的主张相矛盾
(四)监察法的独立价值难以体现
三、反思和建议
(一)承认调查权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权
(二)细化调查权行使的程序性规定
(三)完善对于调查权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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