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原则重塑
发布时间:2025-02-10 17:51
全国人大常委会出于"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目的,决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显然,这与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产生了张力。在目的上,现行法以"保护野生动物"为目的,与"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并不一致。在原则上,现行法以"分类分级保护"为原则,而此次决定要求"全面禁止"。前者重区分,后者重全面,难以直接对接。野生动物相关公共卫生风险乃是一种整体性风险。整体风险必当整体防范,故应当重塑分类分级保护原则,废除其下属的"分类分级利用原则",完成体系重构。如果再次止步于小修小补,不仅会导致内部冲突和体系失当,更会让制度成为酝酿风险的"温室"。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两种原则的新旧对比
(一)现行法上的分类分级保护原则
(二)应对疫情的《全面禁止决定》
二、全面禁止原则的“机遇”
(一)立法目的:防范公共卫生风险
(二)深层原因:公共卫生风险的两个特征
1.公共卫生风险的不确定性
2.公共卫生风险的整体性
三、分类分级保护与全面禁止之间的原则冲突
(一)两种原则之间的根本差异
(二)原则冲突加剧“体系失当”
四、全面禁止原则的展开
(一)有机融入野生动物保护规范体系
(二)整体风险应当整体防范
(三)废分类分级利用、立全面禁止商业利用
结 语
本文编号:4032845
【文章页数】: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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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两种原则的新旧对比
(一)现行法上的分类分级保护原则
(二)应对疫情的《全面禁止决定》
二、全面禁止原则的“机遇”
(一)立法目的:防范公共卫生风险
(二)深层原因:公共卫生风险的两个特征
1.公共卫生风险的不确定性
2.公共卫生风险的整体性
三、分类分级保护与全面禁止之间的原则冲突
(一)两种原则之间的根本差异
(二)原则冲突加剧“体系失当”
四、全面禁止原则的展开
(一)有机融入野生动物保护规范体系
(二)整体风险应当整体防范
(三)废分类分级利用、立全面禁止商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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