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试用期劳动合同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5-02-11 15:41
试用期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员工签署的未约定正式劳动合同期限,仅约定一到六个月不等试用期,并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劳动条件进行约定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该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即使企业与员工签署的是试用期劳动合同,在认定上也应被认定为固定期限的正式劳动合同。文章认为,既然被认定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据此主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享有的足额发放工资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试用期劳动合同案例
二、适用期劳动合同相关问题的思考
(一)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性质及有效性
(二)企业注册地与合同实际工作地不一致时,员工权益保护应以哪个地方的规定行使
(三)双倍工资的诉求是否是适当的权益救济
(四)劳动合同期限是否有强制性规定
三、结语
本文编号:4033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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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用期劳动合同案例
二、适用期劳动合同相关问题的思考
(一)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性质及有效性
(二)企业注册地与合同实际工作地不一致时,员工权益保护应以哪个地方的规定行使
(三)双倍工资的诉求是否是适当的权益救济
(四)劳动合同期限是否有强制性规定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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