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产品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9-04-02 07:47
【摘要】:随着计算机与互联网的普及,人们的工作生活可以说和计算机结下了不解之缘。同时计算机软件作为计算机的必需品也被人们熟知与利用,走进了人们日常生活。可以说计算机软件科技性与专业性服务于我们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往往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随着计算机软件的革新与发展,问题软件也给用户带来了不少麻烦。例如由于计算机软件问题造成的误杀、系统瘫痪、信息丢失、计算机病毒等,困扰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就法律规制方面来讲,对计算机软件本身的保护,各国早已确认其作为一种智力成果的地位并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侵犯其智力成果则必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但就计算机软件是否是《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各国态度并不明确,且往往采取回避的方式。这也就造成了当计算机软件出现问题,侵害到软件用户的合法权益时,其是否能作为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承担相应责任目前不置可否,造成无法可依的状态。这极大的损害了软件使用者利益的同时对软件行业的发展也形成阻碍。 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论述和探讨计算机软件产品责任的相关问题。 第一部分论述计算机软件产品责任的法律分析。从计算机软件主体、客体、计算机软件的性质入手进行探讨。目前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性质未做出明确回应的原因之一就是对其是否具有物的属性或者说是否能称得上是一种产品具有不同态度,其无形性也是其认定为产品的一大障碍。本文通过对计算机软件物的属性以及产品的属性论证,得出其可以作为产品并相应的承担法律意义上的产品责任。但由于计算机软件产品与普通产品存在诸多不同,不能照搬照抄《产品责任法》中相关内容,这就需要对计算机软件与普通产品的区别分析,得出相关方面的不同之处,按照计算机软件的特点承担产品责任。 论文的第二部分,论述了计算机软件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问题。由于第一部分中阐述了计算机软件产品作为产品存在的地位,但由于其不同于普通产品的特性,以及其无形性和专业性等方面的内容,在考虑产品缺陷方面就应当与普通产品的产品缺陷区别对待。具体而言,首先,对缺陷产品的认定的专业标准应借鉴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中的认定内容:危险-效用、消费者期待标准和混合标准。而对“不合理危险”的认定也应结合计算机软件产品的效用展开;其次,对因果关系的分配责任方面应采取倒置主义;最后分析了责任承担范围等内容。 在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论证归责原则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针对计算机软件产品所涉及到的不同主体应规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即在责任承担上应作出区分。具体分为对计算机软件开发方的严格责任和对计算机软件销售方的公平责任。 在文章的第四部分,本文就计算机软件产品的抗辩事由进行了论述。笔者认为除我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为投入流通、发展中的风险等情况外还应加之用户自身原因和测试中的产品等方面的内容以此保证利益相关方的相对公平。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8;D923
本文编号:245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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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8;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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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露斯;黎炼;;论计算机发展史及展望[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0年06期
,本文编号:245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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