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规制视阈下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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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代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愈来愈成为关键性的生产要素,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愈来愈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1知识产权本质上是法律创制的垄断性权利。近代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专利法——1624年5月25日颁行的英国专利法命名为《垄断法案》(Statute of Monopolies),意味着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私有的权利,其所有人在知识产权法的授予合法范围内能够排他地行使权利的,并不受反垄断法的调整。然而,随着知识产权在产品、技术和服务市场上的重要性的日渐增强,人们发现权利人为了谋取更多利润,开始联合其他知识产权人、被许可人或单独施行滥用知识产权,诸如专利联营、垄断许可协议、拒绝许可和超高定价等行为。知识产权的授予和使用不仅仅关系到权利人或其交易对手的个人利益,为知识产权法之立法目的和宗旨,知识产权必然还承载着促进科技进步和提高公众福利等公共利益的使命。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会损害相关市场的竞争、侵害到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以及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从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利的角度,民法上的权利禁止滥用原则并不足以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直接相对人之外的受害方予以救济,此外,私法上的单纯民事救济手段或规制方法也具有其局限性。此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经济民主为基本原则和以民事规制手段为主兼顾行政和刑事规制手段的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功能则尤为凸显。无论是从法律的价值、追求和宗旨这个角度出发,还是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与反垄断规制之契合去着手,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着眼于当前诸多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研究如何构建统一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之反垄断制度并力求完善之,是这个时代的学法之人的一项重要使命。本文采取的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路径,通过总的指出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诸多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和排除竞争行为的问题,以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论为起点,从两部法律在法理和经济学上双重契合的角度来说明反垄断法所具有的竞争精神和社会本位价值,在知识产权合法行使的状态下,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具有宗旨上的归一性,在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形下则发挥其作为一部社会本位法所应具有的规范作用。本文在导论中开篇介绍了在知识经济背景下逐渐泛滥的滥用知识产权现象及亟待法律规制的紧迫性,在此基础上,本文分四章展开: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我国企业在国内外贸易和竞争中所遭遇的各类知识产权侵害的典型案件或事件,反映出我国企业对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意识的淡漠和当前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之规制的立法框架和司法实践上的不足。这一章对知识产权行为的总概介绍,旨在揭示本文研究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危害以及体现出完善国内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的重要性。第二章是结合国内外案件对知识产权具体滥用行为的类型及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在知识产权的使用和许可相关过程中,存在诸如变相延期、拒绝许可、价格歧视、滥用必要专利和强制回授等种种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本章从各种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主体要素、客体要素、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出发进行要素的解构,因为垄断实施主体的差异、垄断行为的危害对象、垄断意图明显性以及垄断行为的客观表现,直接关系到该种垄断行为应适用的认定原则、违法后果的承担主体以及有权索赔的对象。这样的分析方法对于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意义。同时本章还兼顾考察了其他国家与相应类型的滥用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则或司法实践,为下文论述借鉴国外有益制度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做好铺垫。第三章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在反垄断法视阈下进行规制的理论分析,以学界对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两者的关系认识从“冲突论”发展为“协调论”为起点。当代观点认为,应当始终分辨出知识产权的行使和知识产权的滥用,在法律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限制和排除了竞争,违反了这两部法律关于维护创新的目的;但囿于知识产权的民法视角,权利人偏离知识产权的正当范围而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能得到有效的规制和惩罚。但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企业自由宪章”,以其公法性质克服知识产权法作为私法在规制原则和手段上的局限,能够在良好的规制制度的基础上预防和约束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理论基础。最后一章,鉴于我国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上的不足,本章旨在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之泛滥,因此提出了一些法律制度及其具体规则上的完善建议。当前我国虽已有的相关法律中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具体表现行为规定,但规制并不全面,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指南是供考虑的立法选择之一;此外,在反垄断执法能力建设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上也存在着诸多可完善之处,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事先审查制度的设计等。鉴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之一般垄断行为的特殊性,在认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执法部门须加强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合作,或设立专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反垄断执法部门,也不失为一种可行性。知识产权的不当行使使得其突破了合法状态的界限,造成了限制、排除竞争等后果,继而进入反垄断规制的视阈。如何运用反垄断法实现既能避免过度伸及反垄断法的触角,保障知识产权法赋予的知识产权能够被合法行使,又行之有效地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本文旨在解决的中心问题。总的来说,文章通过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多学科综合分析法,基于对国内外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研究现状的了解,重点解构具体限制和排除竞争、企图制造垄断优势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在反垄断法上的构成要素。文章还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理论基础之上,结合现实案例,比较研究其他各国反垄断法与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在各个方面的差异,包括立法体例、具体规则和执法实践。于本文而言,希冀通过分析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表现形式和具体构成要素,能够对当前存在的知识产权滥用之垄断问题的解决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设计出有价值的解决方案,为保护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关键词】:反垄断 知识产权 滥用行为 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4;D923.4
【目录】:
- 摘要2-6
- Abstract6-14
- 导论14-29
- 一、问题的提出15-17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17-25
- 三、研究意义25-27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27
- 五、本文的创新及不足27-29
- 第一章 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及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现状29-43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滥用问题29-37
- 一、知识产权垄断协议29-33
- 二、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3-35
- 三、知识产权集中35-36
- 四、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思考36-37
- 第二节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现状37-43
- 一、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立法37-39
- 二、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执法39-40
- 三、对我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制现状的思考40-43
- 第二章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及其构成要素43-56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构成要素分析43-45
- 第二节 许可协议垄断45-46
- 一、许可协议垄断的定义45
- 二、许可协议垄断的构成要素45-46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横向协同协议46-48
- 一、知识产权横向协同协议的定义46-47
- 二、知识产权横向协同协议的构成要素47-48
- 第四节 捆绑销售48-49
- 一、捆绑销售的定义48
- 二、捆绑销售的构成要素48-49
- 第五节 拒绝许可49-51
- 一、拒绝许可的定义49
- 二、拒绝许可的构成要素49-51
- 第六节 专利池51-52
- 一、专利池的定义51-52
- 二、专利池的构成要素52
- 第七节 知识产权回授52-54
- 一、知识产权回授的定义52-53
- 二、知识产权回授的构成要素53-54
- 第八节 过期使用费54-56
- 一、过期使用费的定义54
- 二、过期使用费的构成要素54-56
- 第三章 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一般理论56-67
-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衡平理论57-59
- 第二节 反垄断法原则与价值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之适用59-62
- 一、反垄断法以经济民主为基本原则59-60
- 二、反垄断法具有多元化价值60-61
- 三、反垄断法本质上是社会本位法61-62
- 第三节 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予以规制的契合性研究62-67
- 一、反垄断法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之契合的法理分析62-63
- 二、反垄断法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之契合的经济分析63-67
- 第四章 对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的建议67-72
- 第一节 重新审视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与反垄断规制的关系67-68
- 第二节 制定统一的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指南68-69
- 第三节 开创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69-70
- 第四节 建立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事前审查制度70-72
- 结语72-73
- 参考文献73-76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76-77
- 后记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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