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探讨中国个人征信平台运行的现存问题
陈曦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摘要:本文对西方国家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以及我国个人征信发展进程进行了综述,随后以个人征信网络平台所暴露的问题为切入点,总结了现今我国个人征信平台的不足和改善办法。
关键词:个人征信 征信 信用制度
一、前言
(一) 个人信用制度的概念及重要性
个人信用制度包含有个人信用登记,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及个人信用风险转化制度。是由国家为了监督,管理个人信用活动的有序开展而建立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规章制度。中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滞后已成为制约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一大影响因素,如今贷款利率市场化的革命性步伐为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带来了重大挑战,而商业银行个人信贷定价机制的重要环节是个人信用评估,因此,在贷款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如何更好开展和运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将成为建立合理有效的个人信贷定价机制的关键。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个人信用制度的运行机制
在经济普遍发达的征信国家有两种典型的个人征信模式,一种是欧洲模式,主要由政府亦或中央银行个人信用的征信系统负责运行。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模式,以市场化方式运作,靠法律规范,政府不参与个人信用征信。这两种信用制度都侧重对消费个人信用的管理,个人信用制度也经过发展完善,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具体包括有专门的信用报告机构,完善的法律体系,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个人资信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机制,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个人信用风险转嫁机制。
1、专门的信用报告机构
美国是这方面做的最出色的国家,美国的信用报告机构由消费信贷报告机构(Consumer Credit Reporting Agencies)和调查性的信贷报告公司(Investigative Credit Reporting Companies)两种形式形式构成。信用报告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专门负责收集,保存,提供信贷申请人的有关信用资料以获利,他的服务对象是其成员,当某人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信用时,提供一份能全面反映该消费者信用状况的包括财产,就业状况和公共信用状况的信用报告。
2、 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美国颁布了多部与消费信贷有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对个人信用行为做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如保证提供真实准确贷款条件的《诚实贷款法》、《公正债务回收法》、《公平信贷报告法》等。
3 、个人资信档案登记
在西方国家,金融机构可通过专门的资信档案登记机关对贷款者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解,在美国有“信用署”和“信用报告署”从事该项职能,该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包含贷款人就业,收入,居住,资产拥有及未偿还债务等方面的信息以及信用历史资料。
4、个人资信评估制度
这一制度以个人资信档案为信息来源,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风险评级,从而作为各金融机构不可或缺的决策辅助工具,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判断分析法和统计评分法。FICO信用分是美国FAIRI SAAC&COMPANY的专有产品,是应用较广的统计评分法之一,美国三大信用局都以此对个人信用质量进行数字量化。实践中,大多商业银行都采取判断分析法和统计评分法相结合的办法。
5、成熟的个人信用产品销售和使用市场
在西方国家,个人信用产品采取市场化经营,信用局整理并销售个人信用产品赚取利润。在美国,三大信用局和1000多家地方信用局通过出售收集的信用资料,每年可以获得上百亿的收入。由此可见个人信用产品的市场化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也提高了经济效益,能够推动新经济的繁荣。
二、考察我国个人征信平台运行情况及反映的问题
为了对我国个人征信平台的运行情况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笔者通过拨打客服,登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服务平台,对平台的运行情况做了相关了解。平台系统暂时只面向身份证号码所属地为江苏、四川、重庆、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的客户注册,根据统计,在运行过程当中,遇到技术问题和信息有误等情况时有发生,也有律师质疑个人信用记录存在缺陷,笔者将问题归总,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困难,开放渠道不畅通
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分散在包括金融机构,工商,司法,税法,街道单位及公用事业单位等各个部门,信息资数据不流通的同时,信息征集也受到法律法规诸多限制。客观上限制了信用信息的流畅使用。
2、个人权益与信息公开间的平衡没有法律支持
部分用户消费者权益有遭受侵害的危险。甚至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了不良的信用记录,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出现未告知或未充分告知的情况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对其评定,这些问题对个人征信的正常运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3、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征信除了在体系建设方面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牵头外,各地政府主管部门不一致。也问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和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障碍。信用信息的产生过程,没有规范的流程,商家采用欺骗或隐瞒的手段使消费者没有按时还款而造成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4、个人信用产品的需求不足
个人征信平台建立以来,虽然使用的人数在逐渐增多,但据统计,真正查询和关注该数据的人并不多,针对个人的纯信用交易则少之又少,个人向银行申请购房购车的贷款,都是以购买的住房汽车作为抵押的抵押贷款,并非信用贷款,我国单纯的信用市场不够发达,个人信用使用场合还不够多,信用记录的重要性没有得到充分认识。
5、缺乏行业自律机制,专业人才匮乏
我国个人征信行业协会的缺失导致无法统一行业执业技术标准,限制了个人征信行业的发展。同时,我国能胜任信用管理岗位要求的专业人员数量少,专业技能不高,也成为了阻碍我国个人征信业发展的因素。
三、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对策
(一)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
政府应出台相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司法,税务和公共事业单位等各个部门做好个人信用信息的提供和更新的同时应加快个人财产申报制和基本账户制度的建设,为个人信用数据提供基础资资源。
(二) 逐步推进个人信用征信立法
立法工作是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重中之中,建立个人信用社会征信的法律法规应遵循切实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原则,对隐私权的保护赢坚持以下几个基本点;第一,明确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条件即应征得信息人的同意。第二,明确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目的,只能作为是否提供信用供给的参考,否则视为非法使用。第三要明确信用的披露年限,明确规定信用公司对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最大保留和披露年限。
(三)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征信监管体系
征信体系建立之初,监督管理至关重要,应从信用信息的产生,储存到查询,各个步骤的行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信用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地方政府在报告机构建立之初应起到主导作用。在这一阶段政府需强制有关部门及组织提供信用数据资源给资信公司。在征信数据源的构建基本成形后,信用报告机构再实现独立操作从而避免新的垄断部门产生而导致的内部寻租行为。
(四) 大力推广使用个人信用征信产品,提高个人征信平台使用率
有关部门加大对个人征信产品的社会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利用征信产品的积极性。完善“失信惩戒,守信受益”机制,政府部门应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增加失信成本的同时,对拥有及保持良好记录的个人在监督。该机制的建立,可以鼓励人们更多的使用征信产品,形成良性循坏。征信机构要不断提高征信产品的质量。征信机构生产个人征信产品的基础是个人信用信息数据,要提高征信产品的质量,保证信用资源信息的准确和完整性。开发征信增值业务以满足市场多样化的需求。
五、结语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正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在不断的修正和解决。但总体上讲,需要借鉴西方国家,发展完善的地方仍有很多,尤其是立法环节。立法不健全为征信过程中带来的不便和失误埋下了巨大隐患,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未来,随着个人征信体系平台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征信行业如何以商业化,市场化,企业化的方式运行,将成为我们继续研究的重点和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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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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