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工业用户基本电价执行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王安军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技能培训中心
摘要:两部制电价的执行,既能降低电网高峰负荷,提高负荷率,又有利于节能减排和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用户有选择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权利,便可能利用政策的不尽完善之处,偷逃基本电费,造成供电企业经营成果的流失。因此本文通过对基本电价执行中所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基本电价 计价方式 电价执行 存在问题 处理方法
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它主要反映电力企业所承担的电能成本。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它主要反映电力企业所承担的容量成本。
一、基本电价的计价方式
基本电价的计价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即每月对用户按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收取基本电费;另一种是按最大需量收取基本电费,即以用户最大需量表所记录的15分钟内最大平均有功功率数据为依据进行计费。依照目前电价政策,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但在一年之内保持不变。
二、两种计价方式的电费计算对比
(一)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一般情况下,按变压器容量计费计算方法较简单,即用户运行的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乘以基本电价,即可得到用户每月的基本电费。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电费(月)=变压器容量(kVA)×基本电价(元/kVA/月)
(二)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
按最大需量计费计算方法相对较复杂,首先用户必须安装具有最大需量计量功能的电能表,还要每月定期抄录用户的最大需量值。基本电价按需量计费的用户应和电网企业签订合同,按合同确定值(核定值)计收基本电费,若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计算公式如下:
1、实际抄见最大需量少于等于核定值或大于但没超过核定值5%的:
基本电费 =核定值 × 基本电价
2、实际抄见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
基本电费 =核定值 × 基本电价 +(抄见最大需量 – 核定值 ×1.05)× 基本电价 ×2
(三)两种计费方式对比分析
对比两种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可发现:按照河南省电价销售表,按容量收取为20元/kVA/月,按需量收取为28元/kW/月,如某大工业用户,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为S,则按容量每月应缴纳的基本电费为20S;若该户的最大需量核定值为P,而且其负荷波动不大,则按最大需量每月应缴纳的基本电费为28P。如令20S=28P,则P=71.4%S。即当最大需量核定值等于容量的71.4%时,两种交费方式下所缴纳的基本电费相同,亦即71.4%为两种方式盈亏的分界点。由于用户申请的需量核定值不能低于按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否则按容量总和的40%计收。因此,对于大工业用户而言,当最大需量稳定在变压器容量的40%-71.4%之间时,选择按需量计费才比较经济合理。需量核定值大于变压器容量的71.4%时,选择按容量计费比较经济合理。
三、基本电价的计价方式选择
选择基本电价计价方式时,除了考虑需量波动范围问题外,企业还应考虑自身的负荷性质、负荷增长预测情况,特别是选择需量计费后,一年内计费方式不予改动,并对超过核准值5%以上部分,将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因此,对自身的生产经营受市场需求影响起伏波动大、负荷估测难度很大的企业,还是选择按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方式较合理。也正因为此,绝大部分的大工业用户选择了按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方式。
四、基本电费执行中所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私自修改变压器铭牌额定容量行为屡禁不止。
按容量收取基本电费的用户,为降低基本电费支出,往往存在着私自修改变压器铭牌额定容量的现象。根据《供用监管办法》和相关规定,供电企业对用户的业扩供电工程实行“三不指定”原则,即不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使得用户有自行购置配电变压器的权利,用户便有机可乘。有的在业扩工程施工时,把大变压器铭牌自行拆除,换成小容量变压器铭牌,造成报装容量和实际容量严重不符。有的利用抄表员每月抄表只抄录电能表示数而不到现场核实变压器容量的机会,私自更换变压器并修改其铭牌。还有的用户保持变压器铭牌不变,把原来的变压器外盖打开后,私自更换为大容量变压器的线圈和铁芯,借以逃避基本电费。
(二)变压器超载运行,潜藏安全隐患。
按容量收取基本电费的用户,存在着部分用户为少缴基本电费而想尽办法提高变压器负荷率,超载运行的现象,特别是大量使用低谷电力的用户表现的更为突出。在现场稽查时,往往发现这些用户为限制变压器运行温度的升高,采用各种强制制冷方式,有的用电风扇吹,有的用水龙头冲,有的甚至将变压器基座寝泡在水中。这些用户的行为,从技术上分析,由于长期超载运行,增大了变压器的损耗,使其效率降低。从安全上分析,可能使变压器的绝缘严重老化,影响其使用寿命,甚至有可能烧毁变压器,同时还可能危害供用电安全,威胁电网安全运行。
(三)违约用电时有发生,扰乱供用电秩序。
按容量收取基本电费的用户,为减少基本电费的支出,还存在着在未办理复用手续情况下,私自启开已报停变压器封条用电的现象。用户在生产任务减少时,为减少基本电费,往往会办理减容或暂停业务。依据有关规定,供电企业将在用户暂停使用之日起,对用户所停用的变压器加封,只有在办理了复用手续后,才能重新启用所停用的变压器。但部分用户为了少缴基本电费,擅自启封用电,造成供电企业电费流失,严重扰乱了供用电秩序。
(四)变压器超载运行认定方法不太合理
目前,用户变压器超载运行电量和超容率的认定方式为:月理论最大用电量=用户当月最大运行容量×月日历天数(31)×日运行小时(24),用户超容率=用户月用电量/理论最大用电量*100%-1。该计算方式存在以下争议:一是对用户功率因数认定为1.0,但在实际运行中用户功率因数不可能达到这个值,使得计算出的理论最大用电量严重偏大。二是未考虑生产班次对电量的影响。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班次有一班制、两班制和三班制,分别对应不同的日运行小时数,因此按24小时计算不符合实际情况,容易造成部分客户超容用电,供电企业却无法监控到。
四、处理方法
(一)充分利用供用电合同规避风险。
一是约定变压器超载认定依据。供电企业在和用户签订合同时,约定用电方受电变压器超载运行的认定,以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最大需量为依据。二是约定基本电费执行方式。客户基本电费的执行方式取决于其是否存在着超容用电行为。未超容用电时基本电费执行方式可由用户自行选择;否则基本电费将按最大需量执行,并以最大需量表的计量值做为计费依据。三是在合同的用电方违约责任中,增加其违约成本。四是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一旦用电方频繁超容用电,供电方将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功率控制功能投入使用,通过采集系统的四轮功控开关自动跳闸,控制用户的超容用电。
(二)加大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应用和监测。
一是通过采集的交流模拟量及用户的实时负荷曲线,并对用电信息数据分析和处理,可判断用户是否超容用电。二是通过负荷曲线记录,可加大对企业生产班制的认定。如只有谷电量则可认定其为一班制企业,只有平、谷电量则认定其为二班制企业,峰、平、谷电量比例大致相当在6:10:8的才能认定其为三班制企业。
(三)加强营销稽查监控系统应用和现场稽查力度。
营销稽查监控系统的“经营成果稽查监控”其中一个主题就是超容用电监控,它是通过计算用户的月理论最大用电量和超容率,,一旦的用户超容率超过系统设定的阀值,就会发出异常告警,提醒稽查人员通过对比分析和现场核稽查,可有效适时地发现用户的超容用电行为并对其加以制止,从而避免基本电费的流失。
(四)加大用电检查力度,遏制违约用电。
对下列用电情况加强检查的频度和力度:一是对低谷用电量较多的用户要核查是否存在变压器超载运行的情况;二是加大对大工业用户变压器营业报停期间的检查和用电情况的现场核实;三是要对均价低于大工业平均电价的用户到现场核实其变压器容量;四是利用春检和秋试机会,加大对变压器容量测试的频度。
本文编号:16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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