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民法解析
发布时间:2021-12-17 07:50
从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授予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资质开始,各金融机构都陆续开始经营自己的资产管理业务并发行各类资管产品。我国的资产管理已经进入混业经营的“大资管”时代,但是在混业经营的实际背景下,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却仍大行其道。分业监管体系下,监管部门针对不同金融机构运营的资管业务采取不同的标准和规则进行监管,这样的监管模式导致资管领域存在各种问题。为了改善此种状况,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证监会及银保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首次对不同领域内的资管产品进行统一规制并对资管产品的概念、监管原则等问题做出了规定。虽然《资管新规》的发布对于资产管理市场的统一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但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是平等主体之间对于彼此权利义务的约定,要实现资产管理市场的平稳有序发展固然离不开纵向的金融监管,但横向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商法更是不可或缺的。因为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和金融领域的行政监管是以不同的思维方法和利益考量为基础的,资管市场的潜在风险爆发后,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文章来源】: 邱瀚洋 华东政法大学
【文章页数】:6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情况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概念与特征
一、资产管理的概念
二、资管业务的参与方
三、资管业务的主要特征
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沿革
一、分业监管时期
二、分业监管向协调监管转变
三、功能监管与统一监管的新趋势
第二章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关系分析
第一节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类型
一、主动管理型资产管理业务
二、通道类资产管理业务
第二节 主动管理型资管业务的法律性质
一、委托人信任受托人
二、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财产进行处分和管理
四、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财产
五、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分离
第三节 通道类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性质
一、通道类资产管理业务性质的争论
二、信托功能的历史变迁
三、通道类资管业务性质区分的实益
四、通道类资管业务性质认定方法的衡量与选择
第三章 资产管理协议的效力
第一节 核心问题——违反监管规则的资管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第二节 资管协议违反监管规则的典型情形
一、违规通道业务
二、刚性兑付
三、多层嵌套
第三节 违规金融合同效力认定的司法裁判分析
一、强监管背景下司法裁判的态度变迁
二、强监管背景下司法裁判的特点
三、对现有裁判思路的评价
第四节 违规金融合同效力认定方法的完善
一、对合同违反的规章进行审查
二、比例原则的应用
三、考虑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缓和
四、认定合同无效依据的选择
五、法官应承担论证说理义务
第五节 民法典背景下违规金融合同的效力认定
一、民法典关于违规合同效力认定规则的变化
二、《民法总则》第153条下的违规合同效力认定
三、《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适用关系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539689
【文章来源】: 邱瀚洋 华东政法大学
【文章页数】:6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情况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概念与特征
一、资产管理的概念
二、资管业务的参与方
三、资管业务的主要特征
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沿革
一、分业监管时期
二、分业监管向协调监管转变
三、功能监管与统一监管的新趋势
第二章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关系分析
第一节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类型
一、主动管理型资产管理业务
二、通道类资产管理业务
第二节 主动管理型资管业务的法律性质
一、委托人信任受托人
二、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财产进行处分和管理
四、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财产
五、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分离
第三节 通道类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性质
一、通道类资产管理业务性质的争论
二、信托功能的历史变迁
三、通道类资管业务性质区分的实益
四、通道类资管业务性质认定方法的衡量与选择
第三章 资产管理协议的效力
第一节 核心问题——违反监管规则的资管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第二节 资管协议违反监管规则的典型情形
一、违规通道业务
二、刚性兑付
三、多层嵌套
第三节 违规金融合同效力认定的司法裁判分析
一、强监管背景下司法裁判的态度变迁
二、强监管背景下司法裁判的特点
三、对现有裁判思路的评价
第四节 违规金融合同效力认定方法的完善
一、对合同违反的规章进行审查
二、比例原则的应用
三、考虑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缓和
四、认定合同无效依据的选择
五、法官应承担论证说理义务
第五节 民法典背景下违规金融合同的效力认定
一、民法典关于违规合同效力认定规则的变化
二、《民法总则》第153条下的违规合同效力认定
三、《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适用关系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53968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guanlilunwen/glzh/35396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