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政府构建中的环境管理
发布时间:2020-04-11 10:36
【摘要】: 公共管理理论和生态行政学都规定了政府是环境管理的主体,作为全体国民利益的代表,从全社会最根本的利益出发,对于环境和自然资源相关的社会行为进行管理。而面对环境问题愈演愈烈之势,政府作为环境责任的第一责任主体,因为其责任意识不强、约束机制的匮乏、政策制定的缺位、政策执行力低下、考核标准过时等原因,造成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性发展。同时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存在诸多方面的缺失,环境问题呼唤着责任政府。 在责任政府的构建中,政府承担着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政府对生态责任机制的重新构建,实行环境管理问责制,对我国环境管理具有较为深远的指导和传承意义。 政府是环境政策的决策核心,作为环境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将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且制定出“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的基本政策,加强环境立法和执法,建立全国性的环境保护管理网络,运用新闻传媒广泛动员民众参与环境保护,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建立以八项制度为核心的强化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随即环境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同时,政府为了提高在环境管理中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就必须通过对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改革;构造绿色GDP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有效措施来实行和巩固,从而突出政府环境管理的主体地位,适应新世纪树立可续发展观,构造和谐社会的发展趋势。
【学位授予单位】:燕山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X32
本文编号:2623490
【学位授予单位】:燕山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X32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张津;论我矿山环境治理中的政府环境责任[D];江西理工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623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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