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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的规则建构

发布时间:2022-02-21 09:36
  公法人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正常行使的公益性决定了公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与一般私法上被执行人不同。为充分实现对公法人职能正常行使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通过对公法人民事执行通知制度的构建、对公法人责任财产执行顺序的明确、对公法人预算资金执行规则以及对公法人民事执行辅助措施等规则的构建,畅通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的程序,实现对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和债权人私权实现之间的平衡。 

【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0,28(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对公法人民事执行规则建构的逻辑证成
    (一)公法人参与民事执行时公益保护与私权实现的冲突和衡平
    (二)现阶段对公法人执行“同质化”所引发的执行困境
    (三)公益优先原则对公法人民事执行规则的特殊需求
二、对公法人的执行通知规则
    (一)执行通知制度对私法上被执行主体立法功能的消解
    (二)执行通知制度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立法功能的“激活”
    (三)境外对公法人执行通知规则的借鉴
三、对公法人的责任财产执行规则
    (一)现阶段对公法人责任财产执行规则的缺陷
        1. 现行立法中对公法人“预备费”强制执行的限制
        2.《强制执行法(草案)》中相关规定的不足
    (二)对公法人责任财产执行顺位的明确
        1. 公法人之债务已经纳入财政预算
        2. 公法人之债务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或已经纳入,但该预算使用殆尽
    (三)对公法人预算资金的执行规则
        1. 对公法人预算资金的执行要件
        2. 对公法人预算资金的执行方法
四、对公法人的执行辅助规则
    (一)对公法人责任财产的调查程序
    (二)对公法人责任财产处分规定的除外适用
    (三)对公法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限制
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对预备费设置使用和监督的探讨[J]. 张献勇.  中国财政. 2015(21)
[2]执行通知制度废除论——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及法释(2015)5号司法解释的分析为切入点[J]. 陈志鑫.  时代法学. 2015(05)
[3]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行政法考量[J]. 许玉镇,许敏玉.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9(S2)
[4]浅谈公法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区分[J]. 肖进中,张建.  民营科技. 2007(05)



本文编号:3636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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