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分析
发布时间:2014-07-27 10:39
排污权交易是指为了达到保护环境、减少排污量的目的,在设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在一定区域内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的作法。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分析
(一)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的实践
从戴尔斯理论在美国的实践,到欧洲碳排放交易,排污权交易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的发展也有了20多年的历史。1987年上海市结合黄浦江的治理开展了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验的序幕;1988年建立了排污许可证制度;1991年开始进行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1993年国家环保局在包头等6个城市试行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污权交易政策;1999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局通过签署关于“在中国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可行性研究”的合作协议, 明确辽宁省本溪市和江苏省南通市为该项目的试点城市,这标志着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真正开始实施;
2001年,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在两个城市展开;2002年3月,国家环保局与美国环保协会在我国开始了第二阶段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实验项目,确定了江苏、上海、天津等省作为实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城市,取得了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效果;2007年11月10日,我国首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在嘉兴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国际化;2008年化学需氧量排污权初始有偿转让在江苏省太湖流域率先开展;2008年8月5日,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成立;2008年9月25日,由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中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产权交易所三方共同出资设立了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这是中国第一家综合性的排放权交易机构;2009年3月27日,在武汉成立了华中地区第一家排污权交易所,即湖北环境资源交易所;2009年在太湖流域适时推进氨氮、总磷排污有偿适用试点。到目前为止,国家已批准湖北、湖南、内蒙古、浙江、江苏、天津、山西等7个省(市、自治区)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
(二)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1.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严格的监督机制是任何政策得到有效执行的前提条件。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有效性也是以有效的监督为前提的。排污权是政府创造出来的一种物权,政府部门的权力很大,如果这些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各种寻租行为都会产生,排污权的“灰色交易”也就难免。现实中,一些厂商为了获得排污权,不断寻求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只要向相关政府部门寻租的成本低于排污权市场上的购买成本,厂商的理性决策就是通过寻租行为来获得排污权。并且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出于各种原因对排污权交易行为疏于监督,使得排污权交易体系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2.法律保障缺失
国外排污权交易取得的成就与其完善的法律保障是分不开的。我国认识排污权交易制度比较晚, 且至今仍停留在理论层面,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法律,致使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没有法律保障。
3.市场基础不完善
排污权交易实质上是通过市场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其效果需要良好的市场为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笔耕论文,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市场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交易,大多是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完成的,相关研究也发现,很多污染厂商参与交易的意愿并不是非常强烈,虽然市场上对排污权的需求是存在的,但是供给不足几乎己经成为国内所有排污权交易试点区域的普遍现象,这使得想购买排污权的企业无法通过市场手段获得,最终使该市场很难发挥作用。
4.排污权交易市场不规范:由于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区域分散、类型多样。而排污权交易在国内不同地区不仅没有统一要求,也没有丰富案例可供借鉴。排污权交易纷繁复杂的要求与交易规则模糊不清的矛盾,造成排污权交易市场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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