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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绩效考核中处理民事纠纷指标体系构建初想

发布时间:2021-10-11 13:04
  公安绩效考核的建立与完善是我国公安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事纠纷呈爆发性增长的社会转型期,公安机关对于民事纠纷的处理不仅具有合法性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现阶段我国公安绩效考核中缺少对处理民事纠纷的考核。对此,一方面通过对现有公安绩效考核大多采用的"平衡记分卡"构建方法进行分析,将处理民事纠纷的考核嵌入整体考核体系中;另一方面采用关键绩效指标,对处理民事纠纷的二、三考核级指标进行分析,构建操作性强、科学、合理、公平的处理民事纠纷考核指标体系。 

【文章来源】: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0,32(02)

【文章页数】:9 页

【部分图文】:

公安绩效考核中处理民事纠纷指标体系构建初想


“平衡积分卡”下处理民事纠纷所处环节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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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级指标“处理民事纠纷”的目标下,笔者在问卷中对民警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也予以调查统计(见图3)。(1)在被调查的105位在职民警中,采用和解、调解处理民事纠纷的选择方式达115次,后期因“调而不决”最终采用“案件移转”方式的选择有53次,其他方式的选择为10次。因此,在处理民事纠纷大指标下,选择和解、调解的占有绝对多数,可将民事纠纷处理流程约等同于和解、调解流程,无法调和的告知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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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从接到民事纠纷求助到民事纠纷处理完毕,需遵循一定的程序。例如,进行调解时一般遵循以下流程:(1)调查取证;(2)与当事人沟通;(3)调解过程;(4)签订调解协议或即时履行;(5)结案或移转。[16]促成和解时程序为:(1)调查取证;(2)与当事人沟通;(3)和解促成或转为调解;(4)签订和解协议或即时履行;(5)结案或移转。在对以上两种纠纷处理方式进行比较后可以发现,两者在处理流程上具有部分一致性,均含有调查取证、提出方案、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过程、结案或移转。因此,在对处理民事纠纷KPI考核二级指标进行分解时,依据“从流程到目标”的分解方法,将三种最终处理方式的工作流程进行融合,分为“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沟通”、“和解、调解协商过程”、“结案情况”四个二级指标。此种分解方法一则能够达到各指标间的独立性,上一指标未完成,下一指标无法计算,避免出现交叉与重复;二则遵循程序与结果相结合原则,尊重民警的工作过程与心力付出;三则能够清晰反映民警在哪一步程序中出现进程问题,给予他们努力的方向;四则调解协商过程注重民警素质考核,将流程与个人表现相结合,实现对民警工作态度与能力自我提升的督促(见图4)。(二)处理民事纠纷KPI考核方案三级指标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安机关绩效考评的原则与路径——以河南省为例[J]. 李琳.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01)
[2]警察调解制度研究[J]. 高文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4)
[3]公安绩效评估指标设置的现状与改进[J]. 彭淑蓉,潘信林.  新学术. 2007(02)
[4]行政权的扩张与控制——行政法核心理念的新阐释[J]. 季涛.  中国法学. 1997(02)

硕士论文
[1]基于KPI的铁路公安绩效考核优化研究[D]. 李彦.广西师范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430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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