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大学与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政策的差异
发布时间:2017-12-14 14:29
本文关键词:论美国大学与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政策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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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市场主导型的大学与政府主导型的联邦实验室在技术转移中的差异性直接映射在科技政策中,1980年《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与《拜杜法案》分别确立了联邦实验室与大学技术转移的核心制度,前者在于"设定义务",后者在于"下放权利",虽然二者不断交叉与融合,但仍保持制度内在逻辑的差异性。我国的法律移植过程,忽视了高等学校、国立科研机构与美国大学、联邦实验室的差异,忽视了美国技术转移政策之间的差异。美国的经验对我国"拜杜规则"的完善、国立科研机构的建设具有启示意义。
【作者单位】: 武汉发展战略研究院;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2&ZD073)
【分类号】:G327.12
【正文快照】: 我国《科技进步法》(2007年修订)的第20条是采纳和借鉴美国“拜杜法案”立法原则的制度产物,标志着中国“拜杜规则”在我国中央立法层面得以确立,旨在解决财政性科技投入的研发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与管理问题,制度核心是将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本文编号:128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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