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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9 16:43
【摘要】:我国自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实施以来,对于如何区分实用新型与发明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一直存在争议。《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2010》(修订版)等虽对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标准做出了解释,然而在实践中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存在多方不同理解,特别是司法机关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上存在较多争议,专利审查的工作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也存在较大理解差异。公众对于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标准的不清晰,只有通过无效宣告案例或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才能了解,这无疑是立法层面上可改进和完善的领域。由于审查主体间对审查标准的理解不同,可能会因此影响一个实用新型的审查结果不同——驳回或授权。本文的研究结论如下:1、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单独立法。2、修改与完善《专利审查指南2010》(修订版),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提供更加细致化规定,更多审查示范案例。或者整理汇编类似于欧洲专利局判例法和美国《审查指南》的判例法,保证裁判统一性;关于“商业上的成功对创造性判断的贡献”,从再审案例中来看趋于严格,建议在《专利审查指南》(修订版)中细化在“商业上的成功对创造性判断的贡献”的要求,最好有多个案例呈现。3、完善《专利司法解释》:对于行政判决中不是日常生活经验的公知常识提供证据。4、完善《专利法实施细则》:允许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时间为任何时机。区分不做评价报告与做评价报告的专利权的权利范围,以显对公众权益的公平性。本文的结论呼吁国内的立法层面上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判断给予一个更明确化、更具体化、可操作化的判断标准。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3.42;G306
【图文】:

实用新型,申请量,创造性,专利申请


过图 5-1 对比可知,2016 年实用新型的申请比重为三种专利申请总量的 45%力压发明申请量(35.8%)的趋势,实用新型如此庞大的申请量,却没有一部,虽然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判断在专利法、指南中明确了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低但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判断是依附于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且该评判标准仅停留在“显著的”措辞上。对于如何进行创造性评判的案例也并不存在,建议将实用新的创造性评判使用不同的词来评判,要有所区分,基本上很困难。例如德国实创造性特意采用“创造性步伐”的概念以区别于专利法中对发明应当符合“创造要求,我们专利法也可以尝试探索将其分开来论。、修改完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关于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审查提出时机改革建议。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越来越多的实用新型专利受到重视,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案件与日俱增。据统计,2012 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案件 2941 件,其中[48]

【参考文献】

相关会议论文 前1条

1 张毅;耿萍;;最高院典型案件对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的启示[A];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第三部分)[C];2014年



本文编号:272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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