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专利复审无效制度及其借鉴
发布时间:2021-04-15 14:32
专利复审无效制度是专利制度运行中最重要的制度设计之一。虽然日韩的专利复审无效制度与我国相比在程序设计上存在着些许差异,但制度设计目的和主要程序相近,且近年来日韩两国均在复审无效制度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值得我国进一步研究和借鉴。本文简要介绍了日韩两国的复审无效制度及其近期发展动态,并据此对我国复审无效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发明与专利. 2020,17(08)
【文章页数】:6 页
【部分图文】:
图1 日本特许厅审判部针对驳回决定的上诉请求审查流程
基于日本专利法第123条第1款和第3款,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间均可以针对日本的专利提出审判请求(类似于我国的无效宣告请求),即便在专利权消灭后也可以提出,但是当专利被无效之后,不得再次提出审判请求。针对请求人的审判请求,专利权人可以提出对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但该修改不得超出授权登记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范围。在口头审理前,日本特许厅审判部的合议组会发出通知书告知议事内容,鼓励双方当事人在口审中对此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据。口头审理后,对于拟全部维持的案件直接发出审判决定,对于拟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案件,日本特许厅审判部会向专利权人发送审判决定预先通知书,专利权人可以据此提交意见陈述或者修改,收到该意见后合议庭最终做出是否无效该专利的决定(参见图2)。1.3 日本特许厅审判部的相关数据统计[1]
此外,2009年6月30日之前,韩国对于驳回决定提起上诉程序与日本的上诉流程相似。2009年7月1日之后,韩国特许厅为节约请求人的费用设置了预复审程序(仍由原审查部门审查员审查),该程序为非必经程序,在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的前提下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其收费明显低于上诉程序,因此在新法实施之后,很大程度地降低了上诉请求的数量。2.2.2 韩国特许审判院的双方审判案件审查流程
本文编号:3139518
【文章来源】:中国发明与专利. 2020,17(08)
【文章页数】:6 页
【部分图文】:
图1 日本特许厅审判部针对驳回决定的上诉请求审查流程
基于日本专利法第123条第1款和第3款,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间均可以针对日本的专利提出审判请求(类似于我国的无效宣告请求),即便在专利权消灭后也可以提出,但是当专利被无效之后,不得再次提出审判请求。针对请求人的审判请求,专利权人可以提出对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但该修改不得超出授权登记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范围。在口头审理前,日本特许厅审判部的合议组会发出通知书告知议事内容,鼓励双方当事人在口审中对此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据。口头审理后,对于拟全部维持的案件直接发出审判决定,对于拟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案件,日本特许厅审判部会向专利权人发送审判决定预先通知书,专利权人可以据此提交意见陈述或者修改,收到该意见后合议庭最终做出是否无效该专利的决定(参见图2)。1.3 日本特许厅审判部的相关数据统计[1]
此外,2009年6月30日之前,韩国对于驳回决定提起上诉程序与日本的上诉流程相似。2009年7月1日之后,韩国特许厅为节约请求人的费用设置了预复审程序(仍由原审查部门审查员审查),该程序为非必经程序,在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的前提下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其收费明显低于上诉程序,因此在新法实施之后,很大程度地降低了上诉请求的数量。2.2.2 韩国特许审判院的双方审判案件审查流程
本文编号:3139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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