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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创造性审查事实认定能力

发布时间:2021-11-17 00:39
  <正>创造性审查一直是专利实质审查中的重点和难点。审查员对于创造性的判断,一般都是采用《审查指南》中所介绍的"三步法",而在实际评判过程中,即使基于同样的证据,不同审查员的审查结论有时也会有所不同,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事实认定的差异,突出表现为对本申请或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事实认定差异;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事实认定差异;以及对公知常识、是否具有"技术启示"判断的事实认定差异。由此可见,事实认定几乎贯穿了"三步法"评判 

【文章来源】:中国科技信息. 2020,(15)

【文章页数】:4 页

【部分图文】:

提高创造性审查事实认定能力


案例1示意图

证据,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文件


在个案评述时,审查员容易犯的错误就是将本申请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进行孤立性地简单对比,而没有考虑某些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或者效果,由此非常容易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因此为了提高事实认定能力,就应当在审查过程中,整体考量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将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与对比文件进行客观对比,正确认定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区别。[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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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案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本申请的镶件为设有缺口的环状镶件,虽然对形状进行了设计,但是本质上仍然是起装饰作用,审查员在评述时候认定对比文件1中的装饰盖其作用相当于本申请的镶件,基于装饰盖本身所起的作用来看并没有不妥之处。然而对对比文件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对比文件中的装饰盖是覆盖于螺丝孔上方的,对比文件中明确记载了其起到了“即美观又避免了螺丝生锈”的技术效果,因此若是对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的话,对比文件1中的装饰盖其还承担着隐藏螺丝的作用,实际上存在着与安装螺丝的协同配合关系,因此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就不能割裂上述协同同配合关系,受制于上述协同配合关系,对比文件中的装饰盖显然缺乏对其形状的改机动机,因此审查员后续对本申请的镶件形状进行公知说理时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图4 对比文件1


本文编号:349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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