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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参与旅游的制度性增权研究

发布时间:2016-10-03 08:15

  本文关键词:社区参与旅游的制度性增权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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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参与旅游的制度性增权研究

发布日期: 2012-08-03 发布:  

  2012年第3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4篇

2012年第3期

  摘要:西方研究者认为社区参与旅游迫切需要解决的是信息、心理、教育和社会增权,而中国现阶段由于产权界定模糊导致的制度性的缺权才是阻碍旅游地社区通过参与旅游获得公平发展的主要障碍,西方国家清晰的产权制度使得其旅游增权理论欠缺了对制度性缺权状态的研究。本文在对制度和增权等基本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划分了4种制度性增权类型,分别讨论了制度缺失和制度失灵两种社区参与旅游的缺权状态,探索了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现实下可行的制度性增权途径,为进一步开展旅游社区增权的实践研究夯实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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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旅游; 社区参与; 制度性增权
  收稿日期: 2011-10-30; 修订日期: 2012-03-16
  作者简介: 王亚娟(1978-),女,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博士生,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方向为社区参与、旅游地治理。1引言
  上个世纪末,中国旅游研究者在做目的地规划时,不再将关注的焦点局限在路线和基础设施的布置安排,而是将目的地居民也纳入规划的范围,将当地居民提到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地位,并指出其对旅游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性(保继刚,孙九霞,2003)。 同时,社区参与的理论也被引入到中国的旅游研究和规划实践中。研究者提出,社区参与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发展规划的制定层面,而应该进一步深入到旅游发展带来的利益分配中,并且提出具体的利益分配方案,包括增加社区居民的就业机会,社区居民优先被雇佣的权利及旅游商品尽量采用本地原料等。在相关的一系列研究中,社区参与更多地被当做一种经济或技术过程,研究者普遍忽略了社区在旅游发展过程中通过与外部力量的抗衡而取得某种控制权的政治过程(刘纬华,2000)。在探讨社区有效参与的问题上,研究者们还忽略了有着自身独立利益的政府,当其自身的效用函数与居民的利益不是激励兼容的情况下,社区参与是无效的(左冰,保继刚,2008)。要让社区真正参与到旅游发展中,就要改变居民的初始资源占有情况,改变他们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权利意识和管理技能而处于被排斥的无权状态(左冰,2009)。
  增权理论的引进使旅游研究者将社区参与从经济、技术层面推进到政治层面。增权的最终目的是让社区获取权力并导致社会力量对比发生改变。Scheyvens(1999)明确指出旅游增权的受体应当是目的地社区,并提出了一个包含政治、经济、心理、社会等4 个维度的增权理论。在他随后出版的《Tourism for Development:Empowering Communities》一书中,他将关注的焦点转移到第三世界的旅游社区,强调了政府、旅游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地方组织在旅游社区增权中的作用(Scheyvens,2002)。Sofield继承了斯切文思的4个维度的划分,但指出社区增权主要与社会维度和政治维度有关。Sofield强调,法律的增权比传统的增权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意义更大。旅游增权的目的在于增加社区福利,为社区产生社会资本,以获取旅游发展中的决策权,并建立起有助于利益相关者参与旅游发展决策的合法权利框架(Clark,et al.,2007)。
  中国的旅游增权研究开始较晚,保继刚与孙九霞(2008)在对雨崩社区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指出:雨崩村的旅游增权本质上是一种个人增权,一旦有外来旅游企业进入,原来取得的利益均衡和分配制度将会被破坏。只有在制度层面上确立社区的权力,进行制度性增权,才能真正凸显社区在旅游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以确保雨崩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左冰认为在中国要真正实现社区的经济和社会增权必须通过正式制度的供给,与西方国家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产权制度在中国发育不完全。在我国旅游开发中,资源所有权存在法律上清晰与事实上模糊的矛盾,产权问题造成社区在初始资源分配上的先天不足,这也成为制约社区参与旅游的最大障碍(左冰,2009)。只有从国家政治或法律层面上建立一套包括产权制度在内的支持性制度,才能切实保障社区参与旅游的权益。但是如果没有其他增权主体在社区层面的推进,国家的宏观制度增权就有可能流于形式,只有在权利意识较强但其权利难以保障的社区,才考虑制度供给或制度优化(翁时秀,彭华,2011)。
  Tourism Science旅游科学
  社区参与旅游的制度性增权研究
  制度性增权概念的提出为中国现阶段社区参与旅游的实现明晰了政治努力的方向,但是相关研究停留在概念提出阶段的实践探索,并未形成系统的制度性增权理论,这使得相关研究难以突破西方旅游增权理论的框架,难以提出具有中国旅游实践特征的理论体系。
  本研究首先需要明晰几个相关概念:制度、制度性增权、制度性增权的基本类型以及制度性增权的主体和受体。
  2制度性增权的相关概念
  2.1制度
  美国经济学家道诺斯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提到,“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杨瑞龙,1993)。制度被制定的目的,是通过提供一种行为准绳,为个人行为指引一个特定的方向,降低行为的不确定性(North,1990)。制度界定了社会和经济的激励结构(North,1994)。
  Ostrom对制度的定义较为全面,他认为:制度是一组运行规则,用以决定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中,谁有资格制定决策,什么行为是被允许的,什么行为是受到限制的;在决定什么样的规则可以被采用时,遵循的程序是什么,需要或者不需要提供什么信息,应该如何为个人的绩效制定相应的支付条件……规则应包含允许、禁止或者要求怎样的行为以及结果等条件。当个人在选择其行为时,依据的正是这些规则(埃里克·弗鲁博顿,鲁道夫·芮切特,2006)。
  制度被理解为一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以及保障规则被执行的实施机制。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等级结构;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周玮,2011)。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具有自身演化的能力。正如Popper(1957)所说,“你不可能构建出一个完备的制度”,因此在尽量更好地将它设计出来后,还需要不断地对它进行调整。因此制度是不断演进的,持续地改变着我们在行动中可能的选择(North,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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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9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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