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劳动工资领域十大热点回眸
发布时间:2015-07-01 15:27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正式实施
2014年1月24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暂行规定》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同时,《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
评析: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合理范围内运用有助于用工的灵活性,但是,近年来企业滥用劳务派遣,造成大量“临时工”同工不同酬,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导致社会不公平加剧。《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做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回应了长期广受关注的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待遇等问题,划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的“红线”。《暂行规定》限定了劳务派遣的具体范围,有利于限制企业滥用劳务派遣制度,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2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2月24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做出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评析:早在2010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截至2014年2月,全国已有15个省份建立了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此次国务院发文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彻底打破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分割有着深远意义。我国劳动者,特别是两亿多农民工,可能会在同时段或不同时段参加多种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可以保障他们参保缴费权益完整性,有利于推动我国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3裕元鞋厂罢工事件
2014年4月,东莞裕元鞋厂未为工人缴纳足额的社保,工人自发发起维权活动,之后厂方承诺,将在2015年前完成全员足额投保。然而,部分工人对此并不满意,提出要求公司支付更多补偿、加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要求,并引发裕元鞋厂多个厂区停工。随后广东省总工会介入,东莞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副主席以及市镇两级工会共20多人组成工作组,深入企业开展工作。4月25日,裕元集团对外表示,由于宣布调整员工福利金,已经有超过80%的鞋厂员工恢复工作。
评析:裕元鞋厂罢工于2014年4月14日开始,26日结束,参与人数过万,是近年来最大的罢工潮之一。与一般罢工不同,裕元罢工经历了从权利争议到利益争议的转变,要求公司支付更多补偿、加薪等内容,争取更多的工人利益。近年来,珠三角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罢工频发,由于缺乏有效的利益代表和集体谈判机制,罢工往往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最终造成一种“工人被压制、工厂受损失”的双输局面。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出台
2014年4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2号国务院令,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包括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我国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二是占有编制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三是不占有编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条例》适用于以上第二种人员。
评析:《条例》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这些都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此外,《条例》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表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5微软、索尼裁员风波
2014年7月,微软宣布了拟裁减1.8万名员工计划,旗下诺基亚中国区已成为裁员的“重灾区,据前诺基亚员工介绍,前诺基亚北京研发中心3000多名员工仅保留300人左右,裁员比例超过90%。消息公布之后,数百名原诺基亚北京研发中心员工已在亦庄园区聚集,反对微软的此次大规模裁员。2014年9月,索尼CEO表示,计划在2015年3月前裁撤移动部门15%员工。据索尼员工称,索尼有可能在中国裁员超过800人,占其全球裁员总数的80%。随后索尼数十名中国员工聚集在索尼中国总部大楼打出条幅抗议,要求提高裁员计划透明度,提高补偿标准。
评析:在这两次裁员抗议行动中,维权员工都打出“反对暴力裁员”的标语。然而,无论微软的N+2方案或者是索尼的“N22”补偿方案,都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之上。近年来,跨国企业战略性裁员,如摩托罗拉、沃尔玛等都遭受到员工的抗议和抵制,对公司形象造成损害。除了赔偿标准不符合预期外,裁员的程序和信息公开也是造成员工不满的重要因素。跨国企业裁员若采取更加人性化的裁员方式,加强与员工的对话和沟通,提高信息透明度,可以有效避免员工不合理的心理预期,实现与员工和平“分手”。
6多种职业资格认定被取消
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9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表示,无法律法规设置依据、有依据但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立、地方自行设置等四类职业资格将作为重点取消项目。2014年6月和8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研究,分两批取消了58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同时,还部署地方取消地方自行设置的570多项职业资格,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评析:我国从1994年开始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法》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然而,证书泛滥却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时间、程序与资源浪费,人为的设置了较高就业、创业门槛。目前职业资格分为两类:一类是准入类职业资格,另一类是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取消的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仅是取消其准入类职业资格,仍保留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7国务院要求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2014年8月21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切实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明确该事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负责。《意见》指出,要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此外,《意见》还指出,在教学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假,为职工落实带薪年休假创造条件,并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评析:就在《意见》公布不到一个月时间,成立14年的假日办宣告撤销,其职能并入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五一取消长假、国庆节期间拥堵的高速和人满为患的景区都让假日办成为矛头所向,然而,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带薪休假制度却一直得不到落实。早在2007年,国务院就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随后人社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但是,由于带薪休假具有分散性、隐蔽性的特点,现有制度规定又过于原则,证明起来比较困难,很多劳动者被迫放弃休假,造成带薪休假制度在一些企业中难以实施。
8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2014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并在随后的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该方案。此次改革方案核心内容包括:央企高管薪酬将采用差异化薪酬管控的办法,综合考虑国企高管当期业绩和中长期持续发展,重点对行政任命的央企高管人员以及部分垄断性的高收入行业的央企负责人薪酬水平实行限高。11月初,国务院成立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马凯担任组长。11月6日,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马凯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同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
评析:此次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由高层直接决策,成立领导小组,统筹改革进程,表明了中央改革的力度和决心。改革内容方面,有三方面亮点:第一,差异化薪酬制度避免了一刀切,根据选拔任用机制分别匹配不同、高管薪酬决定机制,符合中央企业高管行政任命和市场选拔并存的现状;第二,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衔接,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第三,调节不合理过高薪酬,并进行具体的、系统的改革,旨在抑制央企高管获得畸高薪酬,缩小央企内部分配差距。
9工伤新界定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9月1日起实施。《规定》对工伤有了新的界定,明确指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根据新规,劳动者在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属于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活动,如果期间受伤也应算工伤。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学习或者开会期间受伤也应认定为工伤。
评析:新规中“合理”成工伤认定关键,确定了三个思路:一是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二是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工伤新规的出台,为广大的劳动者工伤认定提供了司法依据和法律保障,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0“混改”中的员工持股计划
2014年10月以来,上港集团、兰生股份、易华录、海格通信等国有企业相继披露了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上港集团在其11月4日发布的停牌进展公告中称,“公司目前正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研究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的重大事项”。自2014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后,员工持股计划开始频繁出现,截至11月,2014年已有30多家A股公司宣布启动员工持股计划,其中国有企业仅占小部分。
评析:员工持股计划在新世纪之初引入国企改制过程,但随后因MBO(管理层收购)被监管层下文叫停,员工持股计划发展陷入低谷。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员工持股计划作为“混改”的实现方式再次被提上改革议程。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激励管理层和员工,提高企业绩效,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上港集团等员工持股计划的出现,表明员工持股计划在上市国有企业中已经开始规范操作,但对于非上市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本文编号:2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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