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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研究

发布时间:2019-09-27 21:27
【摘要】:我国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建立了新的财税管理体制。分税制改革重新确立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把税种在中央和地方进行划分,初步形成了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有效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随着"营改增"的实施,营业税在全国范围的取消,使得地方政府将失去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位置也将空悬着。这会导致地方政府财力减少,造成地方政府财力不能够满足其支出范围,进而会引起地方政府的各种短期行为,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重新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对优化我国地方税体系尤为重要,但在选择的时候要考虑到是短期选择以暂时解决地方政府的财力缺口还是长期培育以达到地方税收收入的长期稳定。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是一个综合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运行机制以及税收征管水平等各种因素对主体税种选择的影响,在综合分析和合理总结之后,分别提出了适宜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短期方案和长期方案。在研究的过程中,本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首先对地方税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进而对地方税及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基本特征进行了说明,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影响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主要因素。第三部分梳理了 "营改增"之前和"营改增"之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一些变化情况,紧接着分析了"营改增"对地方税体系的影响,主要包括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影响和对地方税收征管的影响,然后提出目前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所存在的一些难题。第四部分为国外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及经验借鉴,主要对分权型国家、集权型国家和分权集权混合型国家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情况进行了说明和介绍,总结各国选择主体税种的实践经验,这些经验主要有:一是税权的划分应该符合国家政体结构,二是税种的划分应该体现效率原则,三是主体税种的选择具有收入来源的稳定性、数量的不固定性,四是统一地方税权立法。第五部分是政策建议,通过前文的分析研究,首先,提出了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前提条件。其次对地方税主体税种短期选择的两种方案进行了理论分析,主要是从税收收入的替代作用方面加以分析,对短期内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五五分进行理论测算分析和把企业所得税暂时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然后对地方税主体税种长期选择方案房产税进行可行性分析,但是目前的房产税收入不能满足地方对主体税种税收收入的要求,所以对改革后的房产税收入进行了测算,得出通过改革后的房产税可以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并且提出了相关的改革建议。
【图文】:

“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研究


图3-1邋2012年地方税收收入中各税种收入占比图逡逑从理论来讲,营业税是在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不具备主体税种税基地域逡逑性强且流动性弱的特征

“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研究


图3—2:邋2008—2012年营业税收入规模逡逑(二)"营改X棧⒅蟮胤剿爸魈逅爸智榭鲥义,

本文编号:2542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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