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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苏州的杂捐(1901-1937)

发布时间:2020-06-26 04:50
【摘要】:杂捐作为一种特定税收种类的称呼,出现于清末清理财政运动之中,它指的是那些有别于正项赋税的、“事非经制、异乎正供”的税收,具有临时性、非正规性的特点。民国时期,随着国家税与地方税划分的深入展开,杂捐逐渐演变为地方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光绪二十二年(1896),苏州城外开始马路建设,主要用于维持警察队伍及道路养护的杂捐随之而起。北洋时期,吴县杂捐的征收主要由警察厅及工巡捐局负责;进入国民政府时期,除一段时期内城区杂捐由苏州市政府征收外,吴县杂捐主要由财政局、建设局、教育局、公安局等四局分散征收。在苏州警察厅征收期间,杂捐主要充作省预算经费,在杂捐收归工巡捐局征收后,部分杂捐充当地方事业经费。至国民政府时期,吴县杂捐主要用作县教育专款、建设专款、公安经费、县税款等,在使用上呈现出分散性与专款专用并存的特点。1934年,吴县政府开始对杂捐进行整理,主要从杂捐征收与管理的统一、苛细杂捐的废除以及存留杂捐的规范化等三个方面进行。整理后,杂捐由隶属于县政府的捐款征收处统一征收。同时,吴县政府通过县金库制度对杂捐进行预算与审核,使杂捐真正被纳入到县财政体系内,但杂捐专款专用的特性没有改变。在杂捐分散征收时期和杂捐整理时期,围绕着杂捐的废存与征收问题,纳捐人、中间代征机构、承包商与收捐机构之间,以及县建设局、教育局与县政府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与斗争,在矛盾的解决过程中,省厅与县政府逐渐获得更多的决定权。民国时期,房捐与车捐在吴县杂捐中占有绝对比重,达到近百分之八十。杂捐在吴县各事业经费中所占比重不尽相同,杂捐在建设专款中所占比重最高,其次为教育专款与县税款,在公安局经费中所占比重最小。在民国吴县财政体系中,杂捐所占比重呈逐渐增长的趋势,成为仅次于田赋的第二大税收。这反映出吴县财政从原先主要依靠农村地区的田赋,转向逐渐依靠主要分布在城区的杂捐。民国吴县杂捐的主体是商业税,吴县杂捐比重的增加反映的是吴县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吴县城区地位的提升。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K25;F81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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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29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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