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背景下的征税对象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4 08:06
【摘要】:作为个人所得税(或简称“个税”)的立足点——征税对象,因其立法层面上的自身缺失与僵化,未能回应日新月异的现实生活,在社会实践中,更是因为其概念模糊分类凌乱,导致运行复杂。由此,频频出现各地税务局对同一种收入认定不一,乃至相互对立的情况,在严重损害税法权威性的同时,导致税收流失;而由征税对象缺陷引起的税收流失,将使个税调整贫富差距的作用形同虚设。基于此现状,本文从个税征税对象的逻辑起点入手,在理论上对所得的概念进行界定,总结征税对象设置的基本理念。而后,立足于个税的功能定位,选取公平效率理论作为研究的基础理论,对个税的征税对象进行历史回顾与路径梳理,力图从中挖掘归纳现有制度与新制改革的共性与差异,厘清构建新税制的关键点。在这一基础上,本文对个税征税对象的演进路径进行了展望:一是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即我国必须首先迈过形式税收法定主义的门槛,实现税收法定主义入宪和税收基本制度法律化;二是新型收入的税法规制,即避免立法的迟钝,应以社会的发展来决定其调整的范围,应当为了及时反映社会变迁并满足新的需求而加强规范修改的可能性,确立制度化的规则创新机制;三是税目的分类和整合,即在本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中,对相关税目做出进一步完善,配套的《实施条例》也相应进行修改,同时规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颁发的一系列文件,使其统一规定,避免互相矛盾。
【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F812.42
本文编号:2754723
【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F812.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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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5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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