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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自建不动产处置有关税收缴纳实务问题解析——以XS公司为例

发布时间:2020-12-28 10:18
  近年来随着国家调结构、去产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等政策要求下,企业破产进入一个加速状态。破产企业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处置资产也如火如荼。我们在实务中注意到破产企业通过司法拍卖处置不动产情况下,通常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流转税及土地增值税。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如果破产企业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可以达到进项税额抵扣,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本文主要对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是否可行,能否节税,以及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 

【文章来源】:财会学习. 2020年25期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破产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处置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二、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征收方法对流转税额及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一)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不同计税方法下对流转税应纳税费情况
        1.不动产按简易计征方法
        2.不动产处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3.不同计税方法下对流转税额的影响
    (二)不同计税方法下对土地增值税影响
    (三)结论
三、多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退回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增值税问题[J]. 何承中,高峰.  税收征纳. 2020(01)
[2]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涉税研究——基于财务与法学视角[J]. 包关云,包卓群.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9(11)
[3]破产企业纳税分析及筹划[J]. 夏正芳,李荐,张俊勇.  法律适用. 2018(15)
[4]破产程序中的税法问题研究[J]. 徐阳光.  中国法学. 2018(02)
[5]破产程序中整体打包处置资产的税收问题[J]. 王树军,周雪,裴洁.  法制与社会. 2015(08)



本文编号:2943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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