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界定
发布时间:2021-03-12 20:46
在税法中,具体条文表述上的歧义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途径加以解决;但当一个税法概念模糊不清时,法律在实际适用中会产生更多困境,并且停留于表面的解释方法或价值判断往往难以解决根本问题。就课税对象分类的税目而言,《个税法》虽几经修订,但是其中的“经营所得税目”一直存在概念不清晰、范围不明确的问题,给实践适用带来了争议和困局:一方面,“经营所得税目”容易与其他税目的适用发生竞合,例如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复杂的法律关系往往会掩盖经营活动的实质,致使税法难以对其定性,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另一方面,近年来公民收入呈现出多元化、隐性化的趋势,传统税法自身的滞后性使得“经营所得税目”难以有效应对复合型的经济活动,例如实践中常见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税收征管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情况时有发生。税目作为国家税收的基本要素之一,应当具备合法、合理性,也应遵循经济的实质公平。我们在界定“经营所得税目”时,不应仅仅局限于在税法条文中圈定其纳税主体,还需要分析“经营所得”本身的性质特征,同时对比国内其他部门法对生产经营行为的认定,借鉴国外税法...
【文章来源】: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省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立法梳理
(一)“经营所得税目”的历史演变
1.以往税法中“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的范围
2.现行《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范围
(二)税法规范性文件对“经营所得税目”内容的细化补充
(三)新旧《个税法》中经营所得范围的对比
(四)确定“经营所得税目”概念和范围的必要性
1.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
2.税收实质公平的要求
二、“经营所得税目”在实践中存在的适用争议
(一)“经营所得税目”与其他课税项目之间适用的竞合
1.“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之间的竞合
2.“经营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之间的竞合
(二)新兴产业中适用“经营所得税目”的困局
1.电商行业中确定经营规模的争议
2.互联网直播行业中的涉税难点
3.网约车行业中收入性质的争议
三、与“经营所得税目”相关的法律条文分析
(一)当前《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立法局限性
(二)借鉴我国其他部门法对“生产经营行为及所得”的认定
1.《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特征的认定
2.民法条文与刑法条文对“生产经营行为”特征的认定
(三)借鉴英国税法对“经营所得税目”的认定
1.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经营行为”的界定
2.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经营行为”和“职务行为”的区分
3.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界定逻辑对我国的启示
四、科学界定《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设想
(一)重新认识“经营所得税目”的本质特征
1.“经营所得”概念的理论溯源
(1)“要素报酬说”与“经营所得”的联系
(2)“黑格—西蒙斯准则”与“经营所得”的联系
2.归纳总结“经营所得”的本质特征
(1)“经营所得”应当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2)“经营所得”中的“生产经营行为”具有自主性
(3)“经营所得”的纳税主体应当经过行政许可登记
(二)解决“经营所得税目”界定争议的建议
1.整合当前税法中的税目设置
2.完善税法解释对认定“经营所得税目”的指导作用
(1)充分发挥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作用
(2)适当约束行政解释的权限
(3)使税法解释与市场经济环境相契合
3.在争议中确立“经营所得”顺位优先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078956
【文章来源】: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省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立法梳理
(一)“经营所得税目”的历史演变
1.以往税法中“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的范围
2.现行《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范围
(二)税法规范性文件对“经营所得税目”内容的细化补充
(三)新旧《个税法》中经营所得范围的对比
(四)确定“经营所得税目”概念和范围的必要性
1.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
2.税收实质公平的要求
二、“经营所得税目”在实践中存在的适用争议
(一)“经营所得税目”与其他课税项目之间适用的竞合
1.“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之间的竞合
2.“经营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之间的竞合
(二)新兴产业中适用“经营所得税目”的困局
1.电商行业中确定经营规模的争议
2.互联网直播行业中的涉税难点
3.网约车行业中收入性质的争议
三、与“经营所得税目”相关的法律条文分析
(一)当前《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立法局限性
(二)借鉴我国其他部门法对“生产经营行为及所得”的认定
1.《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特征的认定
2.民法条文与刑法条文对“生产经营行为”特征的认定
(三)借鉴英国税法对“经营所得税目”的认定
1.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经营行为”的界定
2.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经营行为”和“职务行为”的区分
3.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界定逻辑对我国的启示
四、科学界定《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设想
(一)重新认识“经营所得税目”的本质特征
1.“经营所得”概念的理论溯源
(1)“要素报酬说”与“经营所得”的联系
(2)“黑格—西蒙斯准则”与“经营所得”的联系
2.归纳总结“经营所得”的本质特征
(1)“经营所得”应当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2)“经营所得”中的“生产经营行为”具有自主性
(3)“经营所得”的纳税主体应当经过行政许可登记
(二)解决“经营所得税目”界定争议的建议
1.整合当前税法中的税目设置
2.完善税法解释对认定“经营所得税目”的指导作用
(1)充分发挥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作用
(2)适当约束行政解释的权限
(3)使税法解释与市场经济环境相契合
3.在争议中确立“经营所得”顺位优先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07895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guanlilunwen/shuishoucaizhenglunwen/30789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