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7 03:40
【摘要】: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近年来的发展可以用势如破竹来形容,其凭借出资与运作的高效、灵活的激励机制以及税收层面的优惠等优势,取得了众多金融业投资者的青睐。但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与作为投资者的有限合伙人间存在固有的权责分配失衡、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等问题,易致使管理人利用其独占基金实质运营权、管理基金事务的地位与契机违背自身信义义务,损害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的合法权益。鉴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中信义关系与信义义务规制在架构上的契合,使得信义义务可以成为管理人义务的核心,但我国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的规制散见于多部法律文件中,不仅形式有所纰漏,内容也存在缺失之处,有待进行系统化的统合;在合伙协议方面,现阶段在我国也未尽其功效,尚不能明确其对信义义务的规制,无法有效发挥防范管理人不当行为的作用。本文即重点对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在我国的缺失表现进行了分析并设法探求其深层原因,同时尝试明晰信义义务在私募基金中的内涵,并结合成熟市场较为完备的立法规定,提出完善我国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建议,包括明确立法对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统合规制,强化有限合伙协议的约束,严格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建立基金管理人诚信体系等措施。本文除引言与结语部分,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对信义义务作出阐释,并结合研究背景,重点说明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管理人义务与信义义务的契合之处,同时也对私募基金语境下的管理人信义义务特殊的定力与张力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则将论述的要点置于我国现阶段对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制以及合伙制基金合伙协议中对信义义务的约定方面。分析了法律法规对信义义务的规制现状,指出其在形式与实质层面上的双重缺漏,同时对合伙协议对信义义务的规制作用以及限制此种功用的因素进行了研究。第三部分则将视角转移至市场较为成熟、信义义务规制制度确立较早、规范体系较为健全的美国,结合美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涵以及对有关规定的解读,试图把握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趋势以及将相关规定进行移植的可能。第四部分则从规制进路的角度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作通盘考虑,尝试从相关法律法规、合伙协议的约束以及配套措施确立等方面完善我国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规制体系,从而保障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能在健康的业态环境下的发展,同时使得对相关投资人的保护有着充分的制度保障。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1
本文编号:2783425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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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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