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管理中首长问责制的适用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8-04-20 15:42
本文选题:危机管理 + 首长问责 ; 参考:《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摘要】: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都在稳步前进。但是,前进的道路总是曲折的,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给人们的健康和财产造成了巨大威胁。政府作为突发事件管理的核心主体,每一次事件的发生都是对其综合治理能力的严峻挑战。在突发事件管理中,政府及其官员的责任和能力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能否发挥政府的指挥领导作用,合理调动应急资源,是能否快速高效应对危机的关键。2003年“非典”事件后后倍受强化的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政府行政能力提高和应急效率的提升,也是构建责任政府的重要手段。自从1982年宪法规定以来,首长负责制就作为我国行政机关的一种领导制度而存在。这既是一种领导制度,也是一种责任制度,突出了首长在行政运行过程中的最终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等重大权力,这一制度对于行政效率的提高和政令的上传下达意义重大。突发事件的紧迫性要求政府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最正确的决定,以有效应对危机,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从本质上讲,突发事件管理只是在紧急情况下的行政管理,笔者企图将首长负责制与危机管理中的行政问责制相结合,从现实要求和伦理角度研究首长问责制在当前的突发事件管理中适用的合理性,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为了快速应对危机,首长会被赋予强大的行政紧急权,并在危机管理的各个阶段承担不同的责任。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落实都需要多方面的监督,包括政府内部的、权力机关的、司法机关的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法律制度的缺漏、行政系统的“官官相护“、以及信息公开的不充分,行政首长常常出现滥用权力、违法违规、碌碌无为等现象。因此,需要通过补充法律、明确权责主体等形式来完善突发事件首长问责制本身及其周边制度,以此来推动整个国家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促进责任政府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一方面要从主体、客体、程序各方面入手加紧完善首长问责制本身,另一方面要畅通信息渠道、培育社会问责文化,创造良好的问责环境,内外结合地推进突发事件首长问责以及整个行政问责的发展。
[Abstract]: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crisis , the chief responsibility system is an important means to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a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and to protect people ' s life and property .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630.9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郑振宇;行政道德责任:建立责任政府的关键[J];理论与改革;2002年06期
,本文编号:177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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