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失范行为对策_行政伦理失范及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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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失范及治理对策
发布日期: 2014-04-27 发布:
2013年5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近年来,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使一些行政人员滋长了享乐主义与极端个人主义苗头,社会道德水平下降,腐败之风蔓延,导致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出现了大量行政伦理失范的现象。行政伦理失范对公共管理事业的正义性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它使政府丧失群众的支持,行政效率低下,最终使行政目标难以实现。因此,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客观上要求最大限度地克服种种行政伦理失范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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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人员;伦理失范;行政伦理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091-01
一、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
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社会主义行政道德的规范、原则、要求为标准,大体上可以把行政伦理失范现象归纳为如下几种:1.权力寻租行为频繁发生。权力寻租又称“权力设租”,是指政府组织及其行政人员利用行政权力为部门窃取公共资源,为自身谋取私利,侵害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实现本部门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2.虚报浮夸现象较为盛行。部分行政人员高高在上,对于群众的冷暖疾苦不管不问,却全心钻研自己的升官发财之道。“官出数字,数字出官”是近年来一些行政人员弄虚作假、虚报成绩等现象的真实写照。3.不作为现象的存在。在现实中表现为个别行政人员玩忽职守,大搞形式主义和政绩工程或者随意决策、办事缺乏程序等。个别行政人员的不作为行为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反感,严重破坏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
二、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
(一)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
“官本位”思想在我们当前的社会生活中仍有着深刻的影响,它既阻碍了民主政治的进程,也使行政伦理建设出现困境。官本位思想导致一些行政人员缺乏公仆意识,特权思想严重,利用手中的权力搞特殊化,为自己谋取私利,这也使得官僚主义作风很盛行。
(二)行政权力监督机制不健全
行政权力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是导致我国行政人员伦理失范的客观条件之一。行政人员享有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我国当前虽然已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但与现实发展的需要相比,还是很滞后。由于我国的人事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弊端,用人权掌握在少数领导手里,缺乏强有力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使得一些行政人员利用公权谋取私利,导致权力寻租等违法行为的出现,从而使行政伦理失范的破坏作用越来越严重,给社会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正常开展,因此必须加大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与制约力度。
(三)行政人员正当利益实现机制不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日益完善,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实质也必然要在行政人员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得到体现,但是目前为止,我国对行政人员的正当利益实现主要还是以精神激励为主,相对忽视物质激励,随着行政人员自利性的充分激发和传统道德激励功能的渐微,缺乏物质激励基础的道德激励逐渐失去其往昔的强大威力。行政人员的最大资源和优势就是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在制度不完善的社会转型期,这就很容易以不正当的方式在行政人员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由此导致一系列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的发生。
三、行政伦理失范治理对策的探索
(一)提高行政主体自身的行政伦理修养
行政伦理修养,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方面,自觉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所进行的自我锻炼、自我改造和自我提高的活动,,以及经过这种努力所形成的相应道德情操和达到的道德境界,形成“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的良好的公共行政风气。
(二)建立健全行政伦理建设的运行机制
行政伦理建设包括建立健全激励、考核和监督等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良好的运行机制对于有效防治行政伦理失范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1.健全行政人员激励机制
行政伦理建设的激励机制是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行为进行引导、激发和调控的活动和过程。其目的在于使各级行政人员积极主动地接受和实践社会确定的道德规范体系,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协调发展服务。
2.健全行政人员考核机制
健全考核机制是行政伦理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行政伦理建设的考核机制是通过考核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彰显出来的道德状况,对行政人员进行相应的奖惩,从而达到提高行政人员道德水平的目的。行政伦理建设的考核机制必须严格兑现考核结果,打开干部能上能下的通道,使考核评价作用延伸到干部队伍道德建设的全过程。完善的人事考核机制能使考评绩效与实际绩效高度重合,不仅能激励行政人员坚持正确的努力方向,而且能激发出其工作潜能。
3.健全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
健全监督机制是规范行政权力运用,提高行政伦理水平的需要。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权力运行和权力监督的制度化是有效遏止行政人员伦理失范的关键,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必须对权力实施、运行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并使之规范化、法制化。法治的意义在于使制度和法规能在政治生活中产生真正持久的效力,其约束力是永恒的,不会因行政人员职位的改变或行政人员个人意志的转移而失效,这样就保证了一套稳定的预防机制顺利运行,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地位。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实现法治与德治并重,可以有效地预防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
开放的信息共享,改变了政治交流的结构与流程,由上而下可能转为双向和多向互动,使官民沟通、交流日益活跃,公众可随时了解到各种政策、规定、法令等信息,排除了信息不对称、信息交流失真的可能。因而公共行政会有更大的透明度,公共部门政策法规的影响会扩大,公众对公共部门及其领导人依法行政的监督也将增强。公共行政的伦理目标也由单一地追求行政效率发展到全方位追求公平、民主、强化公共责任和公共精神。
参考文献:
[1]李建德,甄宗旭.从科学发展观层面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伦理道德取向[J],前进,2005(6).
[2]李建华.执政与善政:执政党伦理问题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6.
[3]刘祖云.行政伦理关系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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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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