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解书_论行政复议的和解制度.pdf.pdf 全文免费在线阅读
发布时间:2016-11-27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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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 4期 No.4 2012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总第 159期 Sum No. 159 【行政法研究】论行政复议的和解制度王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191) 【摘要]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为 2007年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首次规定。行政复议和解的目的在于当案件的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不明的情况下,促进案件的及时解决。行政复议和解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行政和解合同,又是一种具有意思表示性质的程序行为。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行政复议和解的成立要件和合法性要件。行政复议和解具有形式确定力、羁束力和执行力,但不具有实质确定力和形成力。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实施将为我国未来行政诉讼中引入诉讼和解制度奠定基础。[关键词] 行政复议和解;行政和解合同;行政复议和解的成立要件;行政复议和解的违法[中图分类号] I)9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072(2012)04—0018—08 2007年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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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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