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研究
发布时间:2018-11-05 15:06
【摘要】:"九五"以来,中国经济在总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断加剧,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百姓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遏制环境的持续恶化,我国确立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目标。中央政府将此目标层层落实到地方,并采用纵向问责制推动目标责任的履行。由于政府环境责任边界模糊,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行为时常游走在规则的边缘,其履职的缺位和不到位严重阻碍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因此,政府环境责任制度作为一种规制工具正式介入污染治理,这是我国对生态环境恶化做出的积极响应。本研究试图通过对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现状的准确把握和20世纪80年代后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过程和特征的梳理和分析,发现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的规律,揭示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的基因和动力,提出改革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的设想。本研究的开篇首先介绍选题的背景、选题的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的命题。研究者主要围绕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界定、政府环境责任制度改革的动因分析、主体行为分析、改革方案的探讨四个方面进行文献回顾。接着对制度、制度环境、制度变迁等基础概念进行界定,对制度环境、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之间的关系,制度变迁与制度演化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重点阐释制度变迁的动力、过程及其路径。然后对20世纪80年代后的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过程和现行制度的特点进行梳理和描述,明确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改革的起点;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对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进行经济分析,发现外部利润是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革的动力之源;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是相关利益集团之间为追逐外部利润反复博弈的结果,具有路径依赖的特怔;运用博弈模型分析我国不同利益集团的环境行为逻辑及博弈过程,依次对中央政府问责下的地方政府之间、环保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社会公众与地方政府之间博弈进行均衡求解。另一方面,通过对太湖环境责任制度的历史变迁进行描述和分析,系统地总结太湖环境责任制度的创新之处,为我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改革提供借鉴。最后,围绕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的责任主体、责任配置、责任监督及追究等主要构成要素,阐释改革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的设想。本研究的主要研究结论是:第一,制度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人们经过反复博弈而达成的约束特定经济主体活动方式和相互关系的一系列契约或规则。它是一个自我维系、动态变化的系统。制度环境变化会改变现有制度的潜在成本与收益,产生外部利润。但是,外部利润只是制度变迁的必要条件,只有当事人认知到外部利润,并且参与制度变迁可能获取的净收益最大化时,才可能发动制度变迁,而制度变迁最终的路径取决于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耦合程度及其力量对比关系。第二,随着中国经济由粗放型高速增长向可持续发展转型,环境问题成为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障碍。而环境民主意识的萌发和责任政府的理念渗透不仅为破除障碍提供了动力,也为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革明示了方向。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的过程是中国政府努力解决中国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性。第三,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正朝着责任明晰的方向改进。通过修改和补充立法,责任主体和主体职责的确立逐步由政策保障为主向立法保障为主转变。环境责任配置由重视中央政府的环境责任开始转向强化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责任,并开始关注政府作为资源所有权代表所承担的责任。环境责任监督和问责逐步由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监督和问责向对政府本身责任履行进行监督和问责转变,问责的主体由行政机关逐步扩大到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但是,目前政府环境责任制度仍然存在责任主体不明晰,主体职责缺失和虚化,责任配置标准未能兼顾公平和效率以及异体监督和问责缺位等问题。第四,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革能否取得成功,关键在于能否满足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中央政府通常是初级行动团体,协调、引导参与各方的认知和行动规则,主导着政府环境责任制度改革。地方各级政府不仅是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的次级行动团体,而且通过自身的创新推动制度变迁的多样化。环境保护部门始终是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的次级行动团体,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会调整自己的行为并找到与地方政府利益相一致的均衡点。社会公众的参与是对政府在环境保护领域主导结构的优化。因此,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革实质上是以政府和社会公众为主导的核心层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两大利益集团都有足够的动力推动政府环境责任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第五,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环境行为存在博弈关系。由于环境政策由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地方政府的环境行为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环境质量。中央政府加大对地方政府问责力度,加大环保指标在地方政绩考核体系中比重,降低地方政府履行环境责任成本可以推动地方政府共同选择实施环境保护行为;改变目前地方环保部门的双重领导体制,明晰责任主体和主体职责,可有效提高环境治理绩效;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培育环保的社会团体力量,让社会公众成为环境监督和问责主体可以有效推动政府环境责任履行。第六,如何科学公平地确定各行政区域的政府环境责任,不仅关系到环境责任配置标准的确立,而且也是我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改革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研究将各区域政府环境责任理解为各区域所应分配的排污权,在满足各行政区域之间公平性的基础上,兼顾经济最优(效率)的目标,科学配置各个行政区的目标排污量,以此作为各行政区量化的环境责任,从而有效解决了政府环境责任配置的标准问题。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农业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630;X321
,
本文编号:2312450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农业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630;X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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