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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行政协议:一种长三角区域主要治理机制的选择和完善

发布时间:2024-04-11 23:40
  选择政府间行政协议作为长三角区域主要治理机制,是对几种区域治理机制评估后所得的比较优势结果,也是长三角区域治理实践结果的自然证成。政府间行政协议是实现区域政府法治化的重要抓手,是实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要让治理机制长期发挥作用,并融入现代政府法治体系,必须从制度层面加以完善,而不是仅仅将其停留在工具使用层面;必须赋予其优先于区域内各地市规章的适用效力,必须建立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专属管辖的司法配套制度。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政府间行政协议的原初目的及功能变迁
    (一)行政合作:政府间行政协议的原初目的
    (二)合作行政:政府间行政协议功能的拓展
二、政府间行政协议作为长三角区域主要治理机制的择选理由
    (一)政府间行政协议作为治理机制的优势及实践证成
    (二)协作立法作为辅助治理机制的理由
    (三)跨区域协调组织作为辅助治理机制的理由
三、长三角区域政府间行政协议的规范性不足分析
    (一)缺失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
    (二)各地归口管理部门不明确
    (三)协议缔结内容不规范
    (四)重复缔约现象严重
四、长三角区域政府间行政协议制度完善的几点设想
    (一)优化区域行政协议的制定程序
    (二)确立诉讼优先适用原则
    (三)建立专属管辖司法救济制度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5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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