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地方政府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的困境与重构——以群体性事件为例
发布时间:2024-04-17 20:59
要适应新时代人们对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构建注重协商的公众参与机制增进政府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持续互动,是提高政府群体性事件"回应性"治理水平的优先选择。政府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意识淡漠,公众参与程序存在诸多缺陷,公众参与渠道的制度供给不足,共同构成了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公众参与机制的主要困境。公众参与机制重构要充分发挥社会中层组织的团体诉求表达功能,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确立公共决策的事前公众调查程序、事中公众协商、公众辩论程序;完善行政信息公开、听证制度、行政问责制等,为公众有序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实现群体性事件的回应型治理。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新时代公众参与机制是回应型治理模式的重要支撑
(一) 公众参与可确保多方利益的有效表达
(二) 公众参与以权利为本位, 注重回应公众和利害相关人的权利诉求
(三) 公众参与以行政程序为基石, 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二、我国地方政府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面临的困境
(一) 公众参与意识淡漠, 导致公众参与缺乏实质性
(二) 公众参与程序存在诸多缺陷, 导致公众参与缺乏有效性
(三) 公众参与渠道存在制度缺陷, 导致公众利益诉求表达不畅
三、基于回应型治理模式, 重构群体性事件治理参与机制
(一) 通过NGO团体表达诉求, 实现利益群体组织化, 提升公众参与意识
(二) 注重调查、协商和辩论, 规范公众参与程序
(三) 完善公众参与渠道的制度供给
本文编号:395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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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时代公众参与机制是回应型治理模式的重要支撑
(一) 公众参与可确保多方利益的有效表达
(二) 公众参与以权利为本位, 注重回应公众和利害相关人的权利诉求
(三) 公众参与以行政程序为基石, 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二、我国地方政府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面临的困境
(一) 公众参与意识淡漠, 导致公众参与缺乏实质性
(二) 公众参与程序存在诸多缺陷, 导致公众参与缺乏有效性
(三) 公众参与渠道存在制度缺陷, 导致公众利益诉求表达不畅
三、基于回应型治理模式, 重构群体性事件治理参与机制
(一) 通过NGO团体表达诉求, 实现利益群体组织化, 提升公众参与意识
(二) 注重调查、协商和辩论, 规范公众参与程序
(三) 完善公众参与渠道的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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