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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与常态化的国家治理

发布时间:2017-08-14 10:01

  本文关键词:软法与常态化的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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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学主流理论观察法律都从法与道德的关系入手,从而用规范应然来识别法律。然而,实然与应然之外,尚有法规范与法规范的实现这一重要的法学教义。自罗豪才教授将软法概念引入中国之后,软法治理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仔细观察学界对软法的定义,有两点含混之处亟需澄清,一是混淆了法规范的效力与约束力,二是未能区分出法律的常规性与强制性。本文认为软法的核心特征在于常规性,软法是规范性与常规性的辩证结合。这种辨证关系体现在,规范性处于流变之中,在新旧规范性转换过程中,始终有一个常规性维度,这一维度对于国家对内和对外治理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软法 规范性 常规性 效力溢出 新常态
【分类号】:D920.0;D630
【正文快照】: 引言自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将人对世界的认知严格区分为实然与应然两个世界之后,从实然(to be)不能直接推出应然(ought to be)成为社会科学的基础性教义。利用此种教义,法学,特别是实证主义法学获得了丰富的洞见和长足的进步。法学家约翰·奥斯丁开启了为法学划出边界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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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7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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