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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规则与范围

发布时间:2016-07-08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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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学,研究,论文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规则与范围
作者:尤春媛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一个颇有争议且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关第三人的条件、范围和种类的概括在学术界众说不一,实践中确定第三人的方法和作法亦多种多样。如何解决有关第三人制度的这些问题,是摆在行政法学界同仁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就有关第三人的确定原则和规则作些探讨。
一、第三人的确定原则与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是由行政诉讼的特有性质决定的,它是与行政诉讼其他制度相互联系并相互作用的一项诉讼制度。“研究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应从行政诉讼特有性质出发,充分考虑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涉及范围以及第三人制度与其他行政诉讼制度的相互联系。(注:罗豪才:《行政审判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1页。 )”在这些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来具体确定第三人的条件、范围和种类还须遵循第三人的确定规则,只有这样,第三人制度才不至于过于抽象和原则而在实践中无从把握。
行政诉讼的核心任务是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同样应为这一核心任务服务,紧紧围绕着合法性审查这一中心内容,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各种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整个社会管理得以有效进行,实现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既然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要服务于整个行政诉讼的目的,那么在第三人的确定规则上应同样体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究竟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才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 仅作了些原则性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又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上两条法规对第三人的概念及其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既然有关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范围缺乏具体的规定,这就成为确定第三人规则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对于利害关系的理解是确定规则的关键所在。我们认为这种利害关系即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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