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管辖包括_税务行政诉讼有效期为_遇到税务纠纷 你会和税务局打官司么
本文关键词:中国税务行政诉讼实证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2015年第3期的《清华法学》发表了一篇名为《中国税务行政诉讼实证研究》的文章,文章中提到,在我国,税务纠纷、税务诉讼的数量经历了一个显著的下降过程,20世纪90年代末每年有接近2000个案件,到2004年这个数字下降到每年约1000件,在2007年甚至下降到约300件,近几年则大致保持在每年400件。
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得出两种假设,一是我国税法法规和税收部门征收管理越来越健全、成熟,企业对于我国税法越来越了解、熟悉,因此导致了税务纠纷的减少;二是我国的企业越来越不敢和税收征管部门“打官司”,当然,这个推论相当的不美好。
在本月25日,某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举办了一场税收法治化论坛,参与这个讨论的包括了税务官员、律师、学者和法官。会上,一位嘉宾提问,如果与税务机关打官司,打赢了可能一把赢把把输,因为企业以后还要和税务机关打交道,担心报复。
某协会会长认为,目前税务案件少,与现行的税收征管法第88条有关。这是一条被称作“花钱买救济”的条文,纳税人先要缴假定的税之后才能去申请行政复议,如果缴不了这个假定的税,也就打不了官司。
某事务所合伙人称,,他也接触到纳税人与基层税务机关行政复议的案例。案例中,当地税务机关的领导压力很大,毕竟涉及到对当地税务机关领导的考核。如果最后行政复议结果是纳税人赢了,基层税务机关当时是会有怨言的。
结合该税收法治化论坛中与会者的讨论和发言,我们可以得知,我国税收案件的下降,除了市场主体各方对税收规则的更加熟悉外,也存在一些不美好的因素,最主要的则是制度上一些问题。
究其根本,可能是政府参与太多。去年底到今年初,官方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率,这正说明了我国的税法作为一个法律是不健全的——18个税种中有15个不是由全国人大制定,而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同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均有解释税法条文的权力。这使得税法在根源上就丧失了法律的不可动性:政府在修改或者解释它的时候太容易了,更要命的是,政府还负责收税。
某事务所合伙人还说到,他们在给跨国企业做税务咨询时,外资企业高管一来中国就问,中国税务法规是怎么规定的,而中国的税务经理告诉他,中国税务问题不明确,要去跟税务局谈。这让外资企业的高管感到很不可理解,在国外他从来没跟任何一个税务局的人见过面。
在这种权力“过于下放”的情况下,企业又如何会、如何能、如何敢和税务局有税务纠纷呢?一把赢把把输,话糙理不糙。
但是我们要注意到,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每年依然有400起税务纠纷。这,似乎说明了我国税务确实应该有所改变了。
幸运的是,我国政府已经看到并着手解决了。今年3月,立法法进行修订,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必须制定法律。今年5月份官方上调卷烟消费税时便变得非常谨慎,向全国人大请示,做一些沟通。
我们应该看到不足,这是我们进步的前提。我们不应该回避、默认这些不足,因为那样我们将永远解决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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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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