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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之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9 01:01
【摘要】: 做市商制度在十九世纪末起源于英国,二十世纪成熟发展于美国NASDAQ市场,是相对于指令驱动的竞价制的另一种交易制度,由于做市商制度具有增强市场流动性、缓和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防止操纵市场、较强的大宗交易处理能力等优势,加之美国NASDAQ市场的巨大成功,做市商制度被许多国家的创业板市场所接受,一些亚洲国家在原有的竞价制基础上引入做市商制度,并使二者结合,形成了混合交易制度,这也成为国际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的发展趋势。随着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创业板市场已进入正式设立阶段,而正是由于做市商制度与创业板市场的天然联系,决定了我国创业板市场也有必要引入做市商制度。早在1990年,我国证券市场就有过借鉴做市商制度的尝试,并制定了相关的规则,之后,在2005年和2007年,我国又分别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了做市商制度,颁布了相关的规范,这些都为我国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本文从做市商制度的概念起源等基本问题入手,考察做市商制度的运行模式,并通过分析创业板市场的特点,揭示做市商制度与创业板市场的契合点;进而以法学的视角解构做市商制度,探讨做市商本身及其主导下的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并考察做市商与证券市场上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阐释他们之间的特殊法律规则;参照大多数国家的制度,综合分析做市商的权利义务,并以此为基础,检讨我国金融市场上现有的做市商制度,揭示其制度缺陷;进一步研究各国做市商制度的最新发展及亚洲国家和地区对做市商制度的引入,为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提供借鉴;最后分析我国创业板引入做市商的法律障碍,主要涉及现行《证券法》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操纵证券市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的报告和公告等规定,针对这些规定,笔者提出以主体和目的为双重标准,对做市商做出例外规定;另外,由于我国缺乏做市商的配套监管规则,笔者建议以成交报告、报价监管、卖空权特别监管、卖空交易成交迟延报告等规则为基础,构建一套完善的监管制度,以期能够限制做市商的消极因素,发挥其积极作用,保障创业板市场的良性运行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F832.5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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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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