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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募集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31 17:50
【摘要】:私募基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特定资格的投资者募集资金,通常豁免审核而设立的投资基金。在私募基金的设立和发行过程中,募集制度有着重要意义,关系着私募基金发行的成败,对私募基金的运行也有重大影响。在2003年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审议的过程中,一直呼声很高的私募基金相关内容最后被删去,使我国私募基金相关立法目前明显落后于资本市场的发展。私募基金的募集在我国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境地,虽有部分与此相关的规范散见于各种法律文本中,但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国内学者对私募基金研究大多集中于经济学和金融学领域,从法律角度对私募基金的针对性研究比较薄弱。而涉及募集问题,更显不足,理论探讨和论述深度尚待加强。 私募基金起源于美国资本市场融资手段的创新,在二战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美国发达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对私募基金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引得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积极借鉴。目前,私募基金也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金融稳定,应对金融风险,完善对私募基金的立法显得越来越重要。私募基金的募集有别于一般证券,与公募基金有着较大差别,在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程序、转售制度等方面都有明显特点。发行对象限定为少数的特定的投资者,发行方式限于非公开方式,发行程序方面的特点是注册核准豁免,在转售主体、时间及数量等方面法律一般也作了严格限定。在具体构建我国私募基金募集法律制度上,首先应对私募基金发行的认定标准进行严格界定,这是探讨私募基金募集制度的前提。其次,应该在募集对象上有针对性的限制,以使普通投资者远离私募基金。另外,对于私募基金的豁免审核问题,应大力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使私募基金在资本市场上发挥其灵活性的特点。而针对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信息披露问题,也应以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殊环境为出发点,切实做到对投资者利益的一般性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8;F83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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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景三;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完善[D];华侨大学;2005年

3 王婷;我国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法律界定及监管[D];上海社会科学院;2007年



本文编号:2609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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