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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涉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04-18 07:01
【摘要】:目前在世界及我国范围内,金融衍生品交易均呈现活跃的趋势。目前我国的涉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通过设立海外账户或代理、信托等中介方式进行,交易过程中将涉及金融衍生品市场准入规范、销售行为规范及监管规范。我国目前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规范,存在着一定问题。在衍生品市场准入方面,我国的一些有关规定倾向于行政管理而忽视了保护投资者的需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同时对金融衍生品销售者的销售行为缺乏具体规范;另外,在金融衍生品监管方面,也缺乏统一协调的监管模式。 金融衍生品进入市场的准入规范包括合法发行、销售衍生品的主体和合格的衍生品应符合的条件两个方面。金融衍生品发行及销售的主体资格会因进行交易所交易还是场外交易而有所不同。合格的衍生品方面,又分为期货类和证券类衍生品,英美两个均依此分类做了相关规定,日本没有做期货和证券类衍生品的区分,而是通过法律规定了作为衍生品基础资产的条件。要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准入体制,应从规范合格的市场参与者和合格的衍生品入手,限制交易者的注册资本及盈利能力条件及衍生品的基础资产等。 金融服务机构作为销售者在推荐衍生品时应尽到更多的义务,例如适合性义务和说明义务等。销售者有义务对客户提出适合的投资建议,并向客户说明其所销售的金融衍生品的性质及风险状况,以防止销售者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地位,诱导投资者进行不适合、不了解的投资。 英、美、日三国也分别通过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的方式控制金融衍生品市场。英国对金融衍生品的政府监管模式采用的是一元化监管模式,将整个金融系统置于统一的监管体系之下,有利于消除监管的重叠与疏漏;而美国采用的是多元化的监管模式,符合美国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现状。另外,三国参与衍生品交易的交易所及有关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也有自己的自律规范,规范的内容以主体注册审批标准、信息披露等规定为主。为了使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监管体制适应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应在我国建立起一元化的监管模式,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交易所等自律规范的作用。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87;F832.5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王雪莲;论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D];江西财经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63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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