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利益权衡
发布时间:2020-04-20 10:09
【摘要】:信息披露有助于缓解资本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促进资本的有效配置。从会计管制的角度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可以分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作为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相对应的一种信息披露方式,自愿性信息披露以上市公司自愿提供而无需政府管制为主要特征。在证券市场日益发展的今天,很多国家都在尝试以自愿性信息披露来增强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3年10月21日颁布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首次在我国证券法规中提出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从此,自愿性信息披露从法规上纳入到我国信息披露体制中来。 本文运用经济主体行为最优化与信息经济学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进行分析,研究信息占优的上市公司经理层如何选择自愿性信息披露,从利益权衡的角度阐明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的自身利益。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何选择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实质是经济主体行为最优化的过程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单纯受利益驱使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可能存在延迟性披露、选择性披露、私下披露、模糊性披露、策略性披露及虚假性披露等问题,因而有必要对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的管制。但这种管制又区别于政府对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管制,建立基于上市公司的信用评价体系、基于声誉的经理人市场和事后法律严惩机制,有助于保障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质量,进而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度,促进资本的有效配置。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F832.51
本文编号:2634432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F832.51
【引证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王雪;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行为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263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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