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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

发布时间:2020-04-21 01:56
【摘要】: 我国私募基金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异军突起。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私募基金的法律,甚至没有对其权威而准确的定义,致使私募基金仍然处于缺乏法律依据的境地,特别是在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处于空白状态,仅有涉及私募基金相关制度的规范条文的法律层级也很低,投资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私募基金作为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的一种非公开的投资基金,其投资者要比普通基金投资者拥有更充沛的资本量和更强的抗风险能力。然而,正是由于人们普遍认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拥有更强的自我保护能力,使得人们常常忽视对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事实上缺乏有效的利益保护机制,也正是私募基金最致命的缺陷。随着我国私募基金的不断的发展壮大,如何规范化发展私募基金,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的方法,在借鉴国外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制度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从严格投资者界定、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强化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信赖义务,加强外部监管等方面分析私募基金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 本文主体总共五部分,第一章概述部分分析私募基金投资者的特点和保护的必要性,指出我国投资者保护的现状;后面四个部分讨论了相关的保护措施,第二章分析如何从严格界定私募基金投资者角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从源头上严格限定,使具有一定资格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进入私募基金市场,能更好地抵御市场风险;第三章讨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途径,主要是建立有效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地防止私募基金中的欺诈行为的发生;第四章主要是对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课以信赖义务,通过信赖义务的强制威慑作用来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权益;最后一部分是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针对私募基金特殊性,采取能均衡筹资便利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监管措施,在分析我国现有状况不足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熟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在我国私募基金的立法和实践中应注意将上述措施相互结合,形成一个相对系统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F832.51;D922287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王建文;;完善我国证券私募制度的初探[J];华东经济管理;2006年03期

2 曹晓燕;论私募基金监管立法[J];理论界;2005年04期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赵蓉彬;我国私募基金运营风险研究[D];苏州大学;2005年

2 胡鹏;论当前我国私募基金的规范与监管问题[D];河南大学;2004年



本文编号:263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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