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本位下的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
发布时间:2020-05-05 10:43
【摘要】: 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其有别于商业性助学贷款。从1998年首次提出,1999年开始试点,2000年在全国推行, 2004年又对其进行调整与改革,到现在已经有了8年的历史,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利用金融手段改善了我国普通高等教育资助系统,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从1999年开始试点到如今已经累计发放了将近200亿元,让成千上万的贫困学子实现了大学之梦,但是我们也同样看到已经推行了7年之久的国家助学贷款,一路走来命运多舛,不断受到挑战。尽管国家相关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条例一改再改,希望通过招投标、财政补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手段来根除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的收益与成本不对称的问题,但是这些依然无法解决行政性的助学贷款政策与银行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之间的冲突,导致全国出现了银行惜贷,助学贷款难以开展的局面。 本文认为国家助学贷款的“市场失灵”困境关键是由于政府的缺位与越位所导致,政府没有承担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而把政策风险转嫁给了逐利性的商事主体——银行。如今我国助学贷款过程中政府名义上扮演主角而事实上扮演的是配角,“错位”、“越位”等不合理现象频频发生。“越位”主要表现在政府通过行政性手段干预逐利性商事主体——银行的正常经营行为,将具有政策性目标的助学贷款交由商业银行进行商业化运作,并要求商业银行承担风险与损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缺位”主要表现在推进具有公益性质的国家助学贷款过程中政府没有承担理应由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贷款的最终风险与损失,而让其他主体代其承担。助学贷款的信号机制以及市场激励机制歪曲变形,“嫌贫爱富”的银行面对行政压力,只能被动的应对,选择退出助学贷款市场是必然。 本文主要围绕这样一条主线展开:针对当前助学贷款运作过程中主要利益主体关系没有理顺而导致贷款困境的情况,笔者提出助学贷款政府本位的观点,由政府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风险与损失,借此刺激银行对助学贷款的有效供给,而政府兜揽了主要的贷款损失风险后迫切需要寻找分散与规避风险的港湾,借此本文尝试性地提出了助学贷款资产证券化这样一种风险分散模式。 围绕上述主线,笔者首先从国家助学贷款性质入手进行分析,从经济学角度讲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准公共产品”,其介于公共品与私人用品之间,能够产生正的外部社会效益。从法律角度讲,在校贫困大学生作为一个弱势群体而存在,属于特殊的宪法群体,有权利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因此,笔者认为政府有义务保护特殊群体的教育权利,承担社会责任,其本位应该回归,作为国家助学贷款最后风险承担者存在。而银行应该扮演配角,作为真正商事主体发放、经营助学贷款。这为助学贷款的供给提供了保证,一级市场得以以完全的市场运作机制呈现,了却银行对助学贷款开闸放水的后顾之忧。 在理清了助学贷款供给方的主要角色关系后,贷款风险与损失的重担从银行交还给了政府。由于我国金融信用体系还不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自身潜在的风险不容小觑,需要源源不断的庞大资金作为后盾,这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因此如何合理转嫁与分散风险就成了政府面临的重大挑战,其不仅是资金问题,更是贫困大学生教育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在比较了二级市场其他运行渠道之后,笔者尝试性地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助学贷款资产证券化这种模式来减轻责任本位下的政府面临的资金与风险压力。 随后,本文总结与分析了我国近年来资产证券化方面取得的经验与成果,希望借于此来为助学贷款证券化探索一个为其量身定制的合理运作模式。笔者分析了我国离岸操作阶段,准证券化阶段一直到试验阶段的具体个案以及相应的法律、税收等制度方面的改变。 在考虑了我国助学贷款的自身特点,比较了各种资产证券化模式的优劣之后,笔者尝试性地提出了如下运作模式: 首先由政府成立国有性质的国家助学贷款公司作为助学贷款的具体风险担保人和最终损失承担者,然后从贷款发放银行购买助学贷款组成资产池委托信托公司构成信托资产,信托公司以此为支持发行受益凭证。其中国家助学贷款公司即政府的具体代表人作为原始受益者,是资产证券化的积极发起者,把原本自己承担的风险通过受益凭证这种支持证券转嫁给投资者,真正做到了风险的分散与规避。 本文提出的助学贷款证券化主要特点如下: 首先,与其他学者提出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不同的是,本文把承担最终贷款风险的政府作为助学贷款资产证券的积极发起人和组织者,而把风险转嫁给政府的银行降到了服务商的地位。 第二,为了专业性、针对性以及具体性的考虑,本文尝试性提出组织成立国有性质的国家助学贷款公司的建议,让其作为政府的具体代表人来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中相应责任,并由助学贷款公司作为发起人来具体组织资产证券。 第三,本文结合近年来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成果以及美国学生贷款证券化的经验,选择了由助学贷款公司作为发起人,从发放贷款银行购买助学贷款组成资产池通过信托委托的方式发行支持证券。 第四,结合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探讨了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资产证券化可行的融资架构和流程安排,在自资产池的组成,资产的转移,资产交易证券的选择发行以及信用增级等诸方面进行了大胆的设计,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又对助学贷款支持证券的具体品种选择和证券定价进行了针对性地分析和探讨。 由于国家助学贷款运作毕竟是一个比较大的课题,基于笔者能力和知识水平限制,很难一一点到,只能蜻蜓点水,涉及其中几个方面。希望自己的论文工作能够为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一点绵薄之力。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F832.5
本文编号:2650003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F83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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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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