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证券欺诈行为及其监管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11 17:02
【摘要】: 从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算起,中国证券市场已经在这12年里经历了巨大发展。然而,我国证券市场仍然是一个发展中的新兴市场,在其迅速发展的同时,证券欺诈却屡禁不止,不仅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券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也难以实现,严重妨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遏制证券欺诈,各个国家都设立监管部门,制订相关法律,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击证券欺诈。但是,由于法律以及制度上的缺陷,我国证券欺诈监管效率低下,证券欺诈依然有日益蔓延之势。因此,尽快从制度上完善对证券欺诈的监管,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有重大意义。 本文共分三章,主要针对我国证券欺诈的成因、对策及监管的完善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第一章 对证券欺诈进行界定,并分析我国证券欺诈的现状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证券欺诈的形成原因。证券欺诈是指在证券的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任何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和公平诚信原则,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总称。根据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客户和虚假陈述四种。从法律角度讲,证券欺诈可以认为是一种优势犯罪行为,它的产生和蔓延,直接违反了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投资者、社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挫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和参与市场的积极性,并且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那么,既然证券欺诈是犯罪行为,又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证券欺诈呢?随后笔者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证券欺诈立法严重滞后是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拜金主义”等观念是其产生的直接原因;而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是证券欺诈产生的条件;司法机关人员素质 WP=3 低,对证券欺诈打击不力是证券欺诈产生的重要原因。 第二章 分析了反证券欺诈的对策,即加强监管。笔者首先从西方经济学的角度引用“市场失灵论”说明各个国家设立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必要性。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 在自然垄断状态和外部效应状态下,市场达不到帕累托效率,就出现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进行干预,需要政府作为监管者来弥补市场的缺陷。证券监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就在于依靠监管来改善和克服证券市场机制的失灵问题。由于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发展较早,介绍美国等西方国家对证券欺诈监管的现状及措施为第三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的监管作了很好的铺垫。接着,重点分析了我国证券欺诈监管体制的现状以及具体的监管措施。中国政府及其监管当局不仅是证券市场的监督者和管理者,而且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和推动者。因此,我国证券监管问题具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殊性和不同体制环境下的时代特征。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即在政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下,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双重自律机制功能,形成政府主导型的证券监督管理体制。政府专门监管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是该体制的核心,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的双重自律监管是新监管体制的两大支柱。证券欺诈行为是在证券发行或证券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笔者从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两个方面分析我国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监管。我国实施证券监管取得了很大成效,这是毋庸置疑的,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稳定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但是,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监管总体来说是低效的,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证券欺诈行为的产生。 第三章 主要对如何完善证券欺诈监管提出了若干建议。由于我国对证券监管对象即微观主体治理结构不合理、法律责任规定不健全等原因,我国证券欺诈监管存在很大的问题,导致保护投资者利益等证券监管的目标不能有效实现,这也是证券欺诈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那么,该如何完善证券欺诈的监管呢?我们应该肯定,,国外的理论和经验是值得借鉴的。但是,由于我国有特殊的经济环境,完善证 WP=4 券欺诈过程中,政府具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独特性。证券欺诈行为违规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存在制度缺陷,违规成本比较小。鉴于此,我们认为,要对违规者有效的实施监管,应该从制度缺陷出发,总结我国以往证券市场设计和管理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制度,提高违规者所支付的违规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打击证券欺诈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功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充分发挥。 具体有七个方面:(一)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完善;(二)证券发行市场监管的完善;(三)证券交易市场监管的完善;(四)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五)一般监管行为的调整;(六)对监管者的监管;(七)证券市场监管的适度性。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仍然是一个发展中的新兴市场,证券欺诈的高收益和监管成本的存在决定了证券欺诈行为是不可能完全消失的。为此,需要认真的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证券监管制度,有效打击证券欺诈行为,保持我国证券长期稳定的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F832.5
本文编号:2658786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F832.5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张改芹;网络证券欺诈及其监管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0年
2 黄维;IPO发行审核制度改革下政府对证券发行中介影响研究[D];广东商学院;2013年
本文编号:2658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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