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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可分离债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9 18:22
【摘要】: 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这对我国稚嫩的资本市场来说,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作为在国外资本市场上运用较为成熟的金融衍生产品,可分离债券在我国市场的应用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目前低迷的市场对于提高股市的融资效率与丰富投资品种有着强烈的要求,可分离债券的特性则可以满足这种需要。 本文旨在通过运用综合比较及法律与金融相结合的方法,就可分离债券在发行的一般性规定、发行的主要程序问题、发行的申报与审核以及监管方面,将我国与世界上证券市场最为发达和完善的美国在制度性规定上展开横向比较研究,并通过对两者差异的分析,得出对我国可分离债券制度的几点启示抑或立法建议。 在可分离债券的发行主体上,我国应当降低门槛,让更多中小企业享受这种高效的融资工具;在发行方式上,我国应该适时推出私募可分离债券,并着力完善发行保荐制度、信用评级制度以及废止担保要求;对发行数量不大或者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的可分离债券,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证券法的规定,建立发行豁免制度。 文章最后还对我国的证券监管问题提出了一点拙见。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12.28;F832.5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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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红伟;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68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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