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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的法律监管

发布时间:2020-06-05 20:59
【摘要】: 20世纪60年代开始,布雷顿森林协议所确定的固定汇率制开始瓦解,第一份金融期货合约于1972年在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产生。此后,其他一些国家纷纷效仿。在短短三十几年的时间里,世界金融期货市场得到了飞速发展,并逐渐扩展到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场。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推出金融期货。在我国,从1992年6月在上海外汇调剂中心建立第一个外汇期货市场开始,上海证券交易所、海南证券交易中心相继推出了国债期货与证券指数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然而,这些活动均因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等原因而宣告失败。特别是“三二七”国债事件向我们昭示了金融期货市场面临着多么巨大的风险,而必要的法律监管又是多么重要。在经历了几年风雨之后,2000年12月我国期货业协会成立,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而《证券法》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在修订时也为我国开展金融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也相继出台。以此为标志我国金融期货市场风险法律监管三级监管体系——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即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三级监管体系已初步形成。然而,从我国金融期货市场风险法律监管的现状来看,我国的金融期货市场风险法律监管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目前,在我国再次推出金融期货的前夕,如何完善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的法律监管,已经成为国家、社会各届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虽然学者们也一直在探索如何防范金融期货市场风险,但多数学者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对金融期货市场风险进行研究,从金融期货市场风险法律监管角度展开研究的则极为鲜见。因此,对如何完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的法律监管的问题进行研究,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本文的主要内容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金融期货及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的概述,讨论了金融期货与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的一般含义与基本特征;第二部分从经济学的角度与法学的角度阐述了金融期货市场风险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第三部分阐述了国外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的法律监管及其给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金融期货市场风险法律监管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在借鉴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在金融期货市场风险法律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风险法律监管的具体对策。 笔者力图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以法律的视角对我国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的法律监管进行审视和探讨,以求促进我国金融期货市场风险法律监管能够进一步科学、有效。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F832.5;D9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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