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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契约型基金内部约束模式的改革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8 12:18
【摘要】: 契约型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它赋予受托人充分的自由度和信托资产的控制权,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因此,有必要构建一个良好的内部约束机制,使受托人能自觉的以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资产管理。目前,我国的契约型基金存在较为严重的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合理、管理人时常不受约束的逃避责任滥用职权,托管银行的监督职责被架空等缺陷。因此,亟须进行内部约束领域的改革,以达到相关利益方之间责、权、利的平衡。 本文在信托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内部约束模式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利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比研究了以日本、德国、英国、印度为代表的四种契约型基金内部约束模式的运作、优劣以及在各典型国家取得成功的背景原因,并从我国基金业现实不足的深层次原因和客观限制环境出发,提出借鉴独立受托理论的制度安排,建立以受托委员会为核心的契约型基金约束模式的改革建议和具体的运作设想。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F832.51
【图文】:

独立董事,管理公司,基金


才比例较低①(见图13),有待进一步的优化。其次是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权利规定没有得到保障。按照欧洲养老基金协会荣誉主席和海富通基金的独立董事马克·巴约特(Marc Bayot)指出的,基金独立董事应对基金本身负责,而不是对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独立董事不仅要执行公司法所赋予的董事的一般责任,还要承担保护基金持有人的责任;当基金运作与投资者利益相悖时,独立董事必须站在投资者一方。但是独立董事明明是挂靠在管理公司名下,占据了管理公司董事会的位置,却没有代表公司股东的利益,逻辑上的矛盾和利益上的冲突使其在行使约束权利时,有可能遇到股东的阻碍,这就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保障。最后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戴洪锐;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71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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