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23 01:19
【摘要】: 新股发行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它不但是造成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的决定性因素,而且也是导致市场制度性和结构性缺陷问题的根源。本文试图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角度,通过对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的研究,总结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的普遍规律,分析造成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变迁方式”假说。提出假说的目的一是为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提供理论解释;二是为深化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指出方向。同时通过对主要股票市场国家新股发行制度变迁比较和经验借鉴,制订了我国未来新股发行制度的基本构架,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建议。 本文在第一章,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对新股发行制度、新股发行制度变迁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进行了阐述,从而确定了新股发行制度变迁理论研究的基本内容。以此为基础对新股发行制度展开了局部均衡分析、动态非均衡分析和一般均衡分析,得以判断不同市场经济条件下新股发行制度均衡状态的形成条件和制度变迁路径。结论为制度变迁是众多制度主体参与的过程。第一章的研究目的是为新股发行制度变迁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理论框架。 本文在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对我国新股发行制度起源和变迁过程、新股发行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新股发行制度变迁方式进行了研究。 1、我国新股发行制度起源 研究制度起源问题必须结合制度的产生背景、产生条件和产生原因三方面进行分析。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产生背景离不开20世纪80年代股份制经济试点和深化;制度产生的条件则可以归结为政府、企业、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在新股发行中所结成的生产关系,以及与这种生产关系相适应并维护的社会机构与规则所确立的过程;而最终导致实质性审核制度的产生根本原因与当时经济环境、市场结构和政府意志具有紧密联系。 2、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过程 根据对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可以施加重要影响的制度变迁主体作用,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分为三个阶段,即政府主导变迁的审批制阶段(1993年——1999年),政府与中介机构共同主导变迁的核准制前期阶段(1999年——2003年),利益相关者共同主导变迁的保荐制阶段(2003年至今)。因此总结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过程的普遍规律是一个具有鲜明强制性的缓慢渐进的局部制度变迁过程。 3、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 纵观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的过程,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发展的制度约束、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内在缺陷和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低效率成为推动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明显的内在原因,但是造成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的根本内在原因在于新股发行制度非有效供给。其定义是所有规定的制度与实际执行的差异。新股发行制度非有效供给表现为:一是市场筹资效果无法满足政府筹资意愿;二是制度资金配置功能扭曲;三是投资者投资行为非理性。而导致新股发行制度非有效供给的根本原因又在于我国股票市场初期的政府主导制度变迁方式本身的强制性质。结合影响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的几个外在原因分析,在我国新股发行实行核准制后,新股发行制度的内在矛盾成为影响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 4、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方式 通过我国四种制度变迁方式理论争论得到的启示是,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方式研究必须与制度变迁特征和制度变迁主体角色分析相结合。本文提出的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变迁方式”假说的核心内容是,从审批制到核准制,每个制度变迁主体都有着不同的角色定位,从而对不同时期的新股发行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因此,在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过程中,不同制度变迁主体角色发生了变化和转换。角色转换是指制度变迁主体对制度变迁态度,以及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地位、行为在前后两个时间、空间维度下发生了变化或转换。它是决定新股发行制度变迁效率的诸多变量因素中最重要的外生变量。其意义在于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使制度需求主体向制度供给主体转换,其中转换最快、转换效果最明显的的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律师等)愈来愈成为沟通中央政府(中国证监会)的制度供给意愿与制度需求主体的制度创新需求的中介环节,使原新股发行制度下的各个制度变迁主体达成对新股发行制度选择的合意。 本文利用成都旭光电子股份公司(600353,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案例检验了假说,并认为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新股发行制度非有效供给问题。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制度变迁方式对新股发行制度变迁的影响作用是:(1)政府角色转换使政府对新股发行的供给控制方式由审批制下的“额度控制”转变为核准制下的发行速度控制;(2)中介机构角色转换使核准制下新股发行呈现新股发行有效供给、制度创新收入和发行价格市场化三大特点;(3)拟发行公司角色转换使其通过规范改制来改变新股发行行为;(4)投资者角色转换使其开始利用股东权力以保护自身权力。 研究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的视野不应当仅局限于我国。本文第五章通过对海外主要股票市场国家的法律基础、制度变迁主体角色、制度变迁影响因素、制度变迁方式和制度变迁效率的比较研究,试图在一个制度变迁比较理论框架下分析新股发行制度变迁对各国经济绩效的影响。以此作为促进我国新股发行制度深入市场化改革制度安排的经验借鉴。其中最重要的经验借鉴是要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的条件下,形成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自我优化变迁路径。要实现这一路径,必须要为社会的自由创新机制形成创造良好条件,其中包括完善法律体系,改革政府官员政绩考核指标,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鼓励中介机构进行制度创新等措施。 制度变迁研究同时也是一项制度创新研究,目的不仅仅是追溯根源、探究原因、分析过程和总结经验,更为重要的是要形成制度创新思想。本文第七章通过对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理论创新研究,提出制度变迁理论创新对于股票市场发展和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决定我国未来新股发行制度的战略思想和未来新股发行制度的基本构架,最后提出了促进现实我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两项基础制度安排。 本文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创新: 第一,论文根据所设定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股发行博弈均衡的基本模型,结合非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股发行市场的特征得到了修正条件下的局部均衡模型,从考察局部均衡变动原因角度分析了新股发行制度从局部均衡向一般均衡变动的过程和路径,完成了两种市场经济条件下新股发行制度均衡分析。论文指出:在不完全信息的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股发行制度均衡是不同类型企业选择不同信息披露程度基础上的唯一分离均衡;在不完全信息的非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股发行制度均衡是不同类型企业获得证监会核准基础上的混同均衡。制度均衡的条件是证监会的核准标准。 第二,论文在学习、比较和借鉴中外制度变迁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新股发行制度主体分析提出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变迁方式”假说。论文认为,制度变迁主体的角色转换是决定新股发行制度效率内生变量最主要的外生变量。其意义在于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使部分制度需求主体向制度供给主体发生转换,其中转换速度最快、转换效果最明显的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律师等)愈来愈成为沟通中央政府(中国证监会)的制度供给意愿与制度需求主体的制度创新需求的中介环节,使原新股发行制度下的各个主体达成对新股发行制度选择的合意。假说的提出改变传统上单纯认为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方式是强制式制度变迁的观点。 第三,论文改变了我国学者长期以来对新股发行制度比较研究的对象和方法。论文开创了各国新股发行制度的法律基础以及制度变迁诸要素的比较研究,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分析新股发行制度变迁对各国证券市场经济绩效的影响。
【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F832.51
【图文】:
以股票发行市场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为无穷大,说明政府决定的股票发行供量上,市场的需求可以把价格抬到2p 的量发行股票,获得的仅是10op m′q 的效益超额效益,其中部分是企业赠送或以原始“制度租金”。我们还可以看到,在审批制和 p plm′10。本应该由企业拥有的 p p10P2S0/D0SP
图 3.2 核准制下新(二)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中制1.市场筹资效果无法满足政府筹资政府筹资意愿贯穿于我国新股发行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中央政府计结果(见表 3.3)表明,从 1993 年到 2年外,每年 A 股发行股票筹资额占同期市场筹资用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的金额不到 4%,这说明在审批制条件下,由于行情的影响,股票发行市场筹资的实际“十五”以后,由于国民经济通货紧缩的q0qO
【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F832.51
【图文】:
以股票发行市场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为无穷大,说明政府决定的股票发行供量上,市场的需求可以把价格抬到2p 的量发行股票,获得的仅是10op m′q 的效益超额效益,其中部分是企业赠送或以原始“制度租金”。我们还可以看到,在审批制和 p plm′10。本应该由企业拥有的 p p10P2S0/D0SP
图 3.2 核准制下新(二)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中制1.市场筹资效果无法满足政府筹资政府筹资意愿贯穿于我国新股发行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中央政府计结果(见表 3.3)表明,从 1993 年到 2年外,每年 A 股发行股票筹资额占同期市场筹资用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的金额不到 4%,这说明在审批制条件下,由于行情的影响,股票发行市场筹资的实际“十五”以后,由于国民经济通货紧缩的q0qO
【引证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郭敏欣;我国A股市场新股抑价问题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年
2 王鸿;中国创业板IPO发售机制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1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9条
1 杨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2 姚思R
本文编号:272655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guanlilunwen/zhqtouz/2726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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