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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资产证券化立法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07-11 07:15
【摘要】: 近来年,中国经济持续高增长,资本流动性充足,但与此同时金融风险也在快速发展。如果银行等金融机构盲目乐观,相信中国楼市是坚挺的“泡沫”,那么当泡沫破灭时,中国将是新一轮全球金融危机的发源地。为此如何善用金融创新,引入资产证券化来盘活银行沉淀资产和分散金融风险已成为极其重要的现实课题。 本文主要运用了社会分析学方法和比较法。文章通过对美国次级债危机的成因分析,指出现有“真实买卖”理论只着眼于产权“是否转移”而忽视了交易价格的合理性问题,导致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产生了结构性风险,这为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要解决这种结构性风险,文章创造性地提出:“真实买卖”除了产权转移之外,还应当遵守“价格与价值相符”这一经济学理念,即等价交换应体现资产的价值,反映在立法上就是,要求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在基础资产转让过程中,估价行为和议价行为应受相应的法律规制。为了让这个理论富于现实意义,文章就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之认定标准和定价机制作了实务性讨论。 文章经过比较我国大陆与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资产证券化的立法背景后认为,我国大陆的资产证券化不同于两地为了改变经济萧条而急迫地先救金融后兴经济的历史现实,而是为了化解银行不良贷款和为非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渠道,实现防范金融风险和缓解流动性过剩的目标,故而不必采金融证券化和不动产证券化双轨制立法,而宜制订一部面向国际、国内的,包容金融资产证券化和不动产证券化的,涵摄了我国既有信贷资产证券化、专项管理计划、不动产证券化等资产证券化实践的《资产证券化法》,文章还就《资产证券化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立法体例和基本框架等作了详细建构。 此外,文章还丰富了风险隔离的内涵,对资产转让登记与公示问题作了学理上的界定,就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中的法律障碍作了全面解析,并在立法建议中,将上述内容作了充分体现。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F832.51;D922.287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杜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学考察及愿景[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1年



本文编号:27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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