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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及其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3 23:12
【摘要】:私募股权基金是在真正资本市场需求推动下市场自觉催生的一种新型投资融资方式。随着企业的逐步发展壮大,企业的进一步融资已不能通过创始人向亲朋好友筹款的形式完成。此时,企业不够强大,不能从银行贷到足够的资金,也不符合上市融资的要求。这时候,一种新的投融资方式应运而生——私募股权基金。企业以股权作价换取发展资金,投资人以现有资本获得企业股权。等企业发展足够壮大后,企业通过上市或者其他方式使投资人将企业股权变现获得投资回报。通过这样一个资本运作的程序,一方面企业获得了发展资金,掌握了发展机会,另一方面,投资人将手中闲散的资金进行了投资获得升值,形成了双赢的局面。蒙牛,德尚集团,雨润食品,通过这种方式的融资迅速发展壮大占领市场,投资人的获利更是让人瞠舌。因此,这种投融资方式一经出现,即受广大中小企业青睐。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引入资金。但是在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投融资方一般通过《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立法的滞后使得私募股权基金在法律上具有很大的风险。加快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协调私募股权基金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更是当务之急。本文即是对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制做一些有益的探讨,希望能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立法与研究有所贡献。 本文第一部分从概念入手,介绍私募股权基金的内涵与特征,对相关概念,公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做了一些简要的辨析,并讲述了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本文第二部分对私募股权基金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做了深入分析,分别指出它们的可取性及局限性。第三部分对私募股权基金域外法律规制做了比较研究。最后,对我国今后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笔者认为应从组织形式、投资人资格、发行方式、退出方式等方面尽快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问题进行相关立法,从而使其有法可依。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87;F832.5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仇辞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设立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75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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