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视野下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5 09:47
【摘要】: 在现代社会中,投资基金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它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间较短,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制度的空白。国家立法机关在借鉴和移植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时,由于不同法系法律传统和法律观念的差异,导致了从法律概念到制度设计的不和谐。本文拟从民法的视角对基金的所有权、基金契约的组成及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概述。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契约的方式,众多基金投资者把其资金委托给有专业知识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投资者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一种投资方式。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日本采一元制模式、德国采二元制模式、瑞士是一个集合投资契约,我国则采用了极具特色的“共同受托人”模式。 第二部分:基金持有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分析。基金收益凭证是基金持有人对所持基金份额的所有权凭证。基金持有人享有收益权、监督权、知情权等权利,但是其也要承受让渡权能,容忍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处分行为和承担最后风险的责任。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分析。基金托管的权利来源于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托管协议,其以保管人的身份保管资金。此种保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管理基金的流动。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实为法律赋予的权利。其义务主要是保管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示管理基金。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分析。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的关系不是所有权关系,基金是一种财产的集合,其独立性也是针对基金管理人而言的。其主要权利是获取管理费,运用基金进行投资。其义务主要是忠诚义务和信赖义务。 通过研究认为:基金法律关系应有两个契约组成,一个是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托契约;另一个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契约。发起人不再作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职责有基金管理人承受。基金是“财产的集合”,其所有权归全体基金持有人共有。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F832.51
本文编号:2756331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F832.5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崔元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2年
2 胡泽远;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机制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75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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