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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投资基金业监管理论与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作用

发布时间:2020-07-22 04:08
【摘要】: 本文通过较为系统地研究国外投资基金业监管的理论、实践、现状和趋势,并结合我国基金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提出了一个我国基金业监管的现代化框架体系。 第一章导论中,通过追踪世界基金业发展简史,本文将投资基金按公募与私募的一级分类、证券投资与产业投资的二级分类、开放式与封闭式的三级分类、契约型与公司型的四级分类的全新分类模式,第一次将各种名目的投资基金进行了系统化归类,并澄清了一些模糊认识。 第二章中,通过分析评判西方学者关于监管的一些理论观点后认为,尽管西方学者对“市场为什么需要政府监管”这一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解释,但大多数观点认为监管是必须的。这是因为,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和不对称信息等情形,自发的市场机制经常会出现失灵,政府监管是对市场失灵的自觉反应。但政府监管也存在着执行成本高、政策刚性强、反应滞后和政府自身的党派利益性等自身固有的缺陷,政府监管也有失灵的地方。克服政府失灵的有效选择是强化基于市场机制的政府监管和充分发挥市场自律组织的作用。由于基金产品和市场具有高度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基金价格有严重背离价值的倾向。因此,必须对它施以适度的监管才能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基金市场的效率。 第三、第四章中,对国外投资基金业的监管实践进行了系统研究。国外基金业的监管主要是以公募基金为主,但这并不意味着私募基金被排除在监管体制之外。不过,鉴于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在监管形式上存在着诸多不同,本文在以对公募基金监管实践考察为主的同时,另辟专门章节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进行了研究。 国外公募基金业的发展和监管已经有了上百年的历史,总结以美、英为代表的基金业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从传统监管体制上看,主要形成了两种各有特色的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美国模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强调集中管理,政府根据专门立法设立全国性的管理机构对投资基金进行法律和行政管理;而英国模式则强调自我管理,没有针对投资基金的专门立法和政府的直接管理,只有投资基金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规和自律管理。但上述两种传统的监管模式都各自有其优缺点。英国的以自律为主的传统监管模式的优点是具有较好的可伸缩性和可理解性,并且政府监管成本低;其缺点有三:一是自律组织缺乏权威性、独立性、统一性,二是由于法律完备性较差,使得监管乏力,三是最好历史上就有自律的传统才能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F831.5;F832.5


本文编号:276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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