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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基金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5 11:49
【摘要】: 私募基金是一个中文生造词,并没有相应的英文单词与之相对应。通过语义学分析,所谓的私募基金应当是指根据特定投资目的,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基金财产交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资产组合方式管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资金集合体。与一般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非公开性、大额投资性、封闭性以及非上市性等特点。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在设立的程序,利益关系的紧密程度和监管比较宽松等三个方面体现出相当的比较优势。 作为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的必然产物,私募基金在我国不断发展壮大,私募基金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我国私募基金的立法工作迟迟没有实质性进展。由于我国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还未完全确立,私募集金不可避免的存在各种问题。现实法律的空白给民间私募基金业提供了生存空间,也使其面临相当法律风险。如果不为这支巨大的资本力量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私募基金很难走上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而且还会成为重大的金融隐患。 通过对国外私募基金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我国对私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应当遵循放松规制、强调自治、风险自担三个原则,采用循序渐进的立法路径:从规范私募基金注册保护制度,完善私募基金私募方式的确定制度,严格发起人与管理人条件,规范私募基金组织形式,规范私募基金流动,加强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及风险防范的法律设计等六个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规制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F832.51;D922.28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李憾怡;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0年

2 何妍;私募证券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80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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