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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金经理违规行为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0-08-26 18:06
【摘要】: 基金经理是基金管理人中直接或间接处理基金资产的管理与运作事务的雇员,它与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经理具有相当强的依赖性,两个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对等,法律规定了基金经理负有信赖义务与勤勉义务。由于基金在运行中存在着非对称信息、利益冲突与基金经理的道德风险,近年来基金经理滥用其身份特权进行损害投资者的交易现象屡见不鲜,表现在:建“老鼠仓”、进行利益输送、信息披露违规等行为,这些行为对基金本身,对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社会稳定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因此法律必须对基金经理的违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基金经理违规行为有严格防范利益冲突交易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多项制度和严格行政监管与详尽的法律责任。但我国法律对基金经理违规行为规定还存在很多欠缺,表现为:立法者尚未将基金经理违规行为的规制放至应有的高度予以重视、对违规行为的管制立场过于僵化、现有的法律管制是在一个市场稚嫩无序、监管单薄无力的平台上展开、管理措施和方法单一、基金立法未对自律机制作出强制性规定、民事诉讼机制相当不完备。借鉴美国、日本、香港、台湾对基金经理违规行为的法律规制,我国健全基金经理违规行为规制制度应从两方面着手,健全措施一:对基金经理违规行为的约束,包括加强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健全民事诉讼和民事责任;健全措施二:对基金经理牟利冲动的疏导,包括法律规制上适用宽严相济的原则和建立基金经理激励制度。只有对基金经理违规行为规制制度的不断健全,我国的基金业才能稳步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才能够健康成长、壮大。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F832.51;D922.28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4条

1 黄维鸿;基金经理法律地位研究[D];复旦大学;2010年

2 张月萍;基金经理个人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1年

3 荣婧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个人交易规制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4 范静;从“老鼠仓”看基金经理人的监管问题[D];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280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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